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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民杨先生用十几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让他想不到的是,他目前得到的也仅仅是一个“房产证”,并没有取得该房的实际使用权。这是为什么呢?昨天,东方今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深入调查。 东方今报记者 何中有 王亚南/文图 【投诉】 十几万元只买张“纸” 据新乡市民雒斯贵介绍,新乡市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东方公司)负责人曾借了他5.9万元,且在约定时间内没归还,截至2010年初,本息共计约11万元。由于东方公司已破产,经协商,东方公司负责人决定“卖房还款”。 “我就与东方公司约定,以成本价买对方一套房。”雒斯贵说,该房位于新乡市区城南庄六巷,是一栋建于1995年的老房子,已经有人居住,“东方公司说,他们有房产证,现在的住户是租房的”。 为印证真伪,雒斯贵和家人还特意花了40元查询费,专门到新乡市房管局查询了档案,得知东方公司提供的房产证确有登记记录。2010年2月,雒斯贵和家人借了7万多元交给东方公司,约定买一套约70平方米的二手房,余款由原欠款冲抵。 2010年3月8日,房产过户手续办结,雒斯贵的女婿杨宏波从新乡市房管局领到房产证,户主姓名显示“杨宏波”。 雒斯贵说,家人和朋友一共从东方公司买了3套房,并且都办理了房产证,户主分别是杨宏波、雒续林、周富贵。 然而,经过与房屋的现住户几经协商,杨宏波等3人并没取得房屋的“实际控制权”,这是为什么呢? 【调查】 房屋存在历史遗留问题 原来,该房屋存在历史遗留问题。 1995年前后,新乡市区城南庄六巷11号楼原本是一栋规划为7个单元的条式楼房,由于受人阻拦,该楼最终只盖了两头,成了“点式楼”,东西各有1个单元,中间没盖成,还是空地。即便如此,点式楼也没最终完工,成了烂尾楼。由于房源缩减,遭到了部分拆迁户的哄抢,拆迁户自己安装了门窗住了进去。 “不管房子有啥纠纷,我手中有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我就有房子的合法所有权。”雒斯贵说,他们以房子的原住户身份起诉到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要求得到自己的房子。 【波折】 房管局撤销自己发的房产证 但是,让杨宏波等人没想到的是,该案审理期间,2010年12月9日,新乡市房管局将他们的房产证“撤销了”,理由是“城南庄六巷11号楼不存在,出现房屋登记错误”。 “买房前,我们特意去查看原房产证是否真实。得到肯定的结果后,我们才掏钱买了房。现在房管局突然又说,11号楼不存在,这太不合常理了。”雒斯贵说。 2011年2月19日,杨宏波将新乡市房管局起诉到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房管局的行政决定书。 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新乡市房管局查明东方公司未按有关批准进行开发,争议房屋没有验收报告,不符合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等情况,出现房屋登记错误,依规定作出撤销房屋登记。杨宏波在购买该房时,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对该房长期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当知道,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房屋善意取得条件。新乡市房管局所作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因此,以驳回杨宏波诉讼请求为宜。2011年10月8日,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杨宏波上诉至新乡市中院,该案近日将开庭审理。 【解释】 撤销房产证是否合法 待二审判决 昨天下午,新乡市房管局法规科徐科长向东方今报记者解释说,由于1995年前后,法律法规不健全,东方公司通过一些渠道办理了3套房屋的房产证,属错误登记。“现在撤销房产证是在纠正错误”。 据徐科长介绍,2010年3月,房管部门办证时,没有发现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直到2010年3月中旬,因为房屋纠纷引发较大规模的群体事件,房管部门才发现了问题。 “撤销房产证给杨宏波等人造成了损失,房管局也深表同情。撤销房产证前后,房管局多次和杨宏波等人沟通,告知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徐科长说,现在房管局正在等待二审判决。 徐科长称,若二审判决新乡市房管局撤销房屋登记合法,那证明1995年发放房产证是错的,新乡市房管局将严肃处理相关人员,杨宏波等人可以采取申请国家赔偿等方式维权;如果二审判决新乡市房管局不应撤销房屋登记,那这就是一场民事纠纷,杨宏波等人可与原房主打官司维权。 雒斯贵说,从法院立案到审理,他们遭受了太多不公正的对待,“我们绝不会放弃努力,一定要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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