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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 重庆2011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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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08: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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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重 庆 市 委 组 织 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公 务 员 局
2011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公告
  为满足我市公安机关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公安人民警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一)在报名开始日(即2011年10月24日,以下统称为报名开始日)前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且在报名开始日前取得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在报名开始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非重庆市常住户口人员;
  (三)2012年1月31日前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10月24日至1993年10月24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其它要求:
  1.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3)2006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4)现役军人;(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6)未满服务期、也未在2011年10月24日前解除选派协议的我市选派大学生;(7)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8)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员;(9)曾被辞退的人员;(10)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11)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12)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人员;(13)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14)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2.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招考方式
  招考采取笔试、体能测评【限报考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安人民警察的考生,下同】、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报考的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竞争,分别录用。
  四、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职位、指标、拟任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
  招考职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考《2011年下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详见附件2)。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一律实行网上报名,不设现场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11年10月24日9:00至10月28日24:00期间登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栏,或者通过“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 (www.cqhrss.gov.cn/u/gongwuyuan/index00530001.shtml)栏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请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
  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2.初审报名资格。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公安局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信息资料,对照职位报考条件,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对未通过初审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的信息资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并退给报考人员进行补充。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公安局应及时下载并打印通过资格初审人员的报考信息表,供现场复审报名资格和考察时使用。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应及时下载并打印本人的报考信息表,供资格复审使用。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填报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未审核通过的,可在2011年10月30日24:00前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职位,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不得更改报考单位及职位。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初审结果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招考区县、市公安局,联系电话见附件1。
  4.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2011年11月1日前进行网上缴费(按照渝人价〔2006〕144号文件规定,公务员笔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确认参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的操作步骤进行。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减免考试考务费用。在报名确认缴费时,上述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在资格初审通过后于2011年11月1日前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下同)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三楼301房间)申请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也可先进行网上缴费,在笔试开考前的工作日凭上述证明材料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再减免考试考务费用。
  5.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初审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人员,于2011年11月21日9:00至11月26日24:00登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栏,或者通过“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
  五、考试
  本次考试分公共科目笔试、面试,不设专业科目考试。除专业要求仅为公安学类的职位、学历要求仅为研究生的职位和安防技术职位、法医职位外,招考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各招考职位面试比例(详见附件1)及以上的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递减或取消招考指标。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征得考生同意后将其调剂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
  (一)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每科分值100分。笔试时间为2011年11月27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公布,考生可自行下载。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二)现场复审报名资格
  现场复审报名资格在2012年1月10日至13日之间进行。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体能测评)比例进入面试(体能测评)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按时到指定地点(详见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于2012年1月上旬发布的笔试成绩等有关事宜公告中所列地点)接受招录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的现场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本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初审通过后的考生报名信息表。此外,2012年1月31日前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2011年下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报名推荐表》(附件3);在职人员还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若提供确有困难的,经招录区县人力社保局或市公安局同意,可在考察之前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在2012年1月11日至14日之间进行。体能测评人选依据体能测评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体能测评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规定人数时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报考各区县公安人民警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当地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与当地公安局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4)。体能测评年龄的计算时间为体能测评当天。体能测评的3项全部达标的为合格,其中一项不达标的为不合格。体能测评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评结果。
  (五)面试
  面试在2012年1月15日(其中市公安局的面试时间为2012年1月14日、15日)进行,面试由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公安局具体实施。面试人选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体能测评)合格人选中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若达不到招考职位面试比例的,则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的公式重新计算确定招考指标(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若出现招考职位减少指标的情况,招录区县、市公安局应当场告知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专业要求仅为公安学类的职位、学历要求仅为研究生的职位和安防技术职位、法医职位的面试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的,不减少招录指标。
  面试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51号)执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若某一职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录指标,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
  面试结束后,以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面试结束的当天(面试考生40人以上的可以第二天)向应试人员公布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上述成绩和名单也可于面试结束2日后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在2012年1月16日至18日之间进行。体检人选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考指标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2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的要求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7号)及《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选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递补人选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本公告确定体检人选的原则处理。
  七、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区县、市公安局同时通过张榜、本区县(市公安局)网络、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对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报考单位、招考职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及各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等。公示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录用审批与试用
  录用审批前,若出现拟录用人员不符合招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选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本招考公告确定体检人选的原则处理。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的公务员,由招录区县、市公安局发《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从新录用公务员到招录机关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是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招考区县、市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在招考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考试录用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
  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录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考1年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内(报考的次年起计算)不得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它
  (一)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各职位进入面试(体能测评)最低分数线、考生笔试成绩和名次,以及现场复审报名资格、面试(体能测评)、体检报到等招考环节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12年1月上旬登陆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二)为方便考生选择报考职位及招录单位审查专业,我们拟定了《2011年下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附件2),供考生及招录单位参考。
  (三)为方便考生报考和社会各界了解本次考试录用相关程序规定,我们编写了《2011年下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报考指南》,请在正式报名前在“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下载学习。
  招考过程中,对于《2011年下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报考指南》没有涉及或者没有解答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1.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8、023-86868837。
  2.笔试考务及减免考务费咨询电话:023-86868820、023-86868812。
  3.招考政策咨询电话:023-86868612、023-86868663。
  4.涉及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现场复审报名资格、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的有关问题,请直接按附件1中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招考区县、市公安局。
  (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中查询。
  (五)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本公告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发表于 2011-10-25 08: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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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08:46: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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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09: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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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0: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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