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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发布] 2018黑龙江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刑法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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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9 17: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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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如杀人、放火等犯罪)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形式,称为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才能实施的犯罪(如聚众犯罪、赌博等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实行犯罪之前,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然后再共同实行犯罪的,是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是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的,便是简单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人之间,实行了分工合作,如有组织者、教唆者、帮助者、实行者之分的,是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的、松散结合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有特定的组织形式而形成的各种犯罪集团。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犯罪集团,领导犯罪集团,制定犯罪活动计划,组织实施犯罪计划,策划于幕后,指挥于现场等。这些活动说明组织犯的社会危害性最大,应当从重打击。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其犯罪活动的性质表明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属于主犯的范围。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这些犯罪分子直接实施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也是主犯。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是唆使他人实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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