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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 2017年北京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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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3: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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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2、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3、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程序的相对简化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层法院管辖;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注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可以”,而非“应当”

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不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四、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实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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