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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中国司法腐败白皮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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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12: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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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腐败白皮书(四)
天津检察院二分检不依法抗诉
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检察院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违反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天津三级法院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法官在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枉法,通过诉讼协助张崴、张天泰诈骗他人财物,已形成十多个枉法判决书,造成多个当事人、案外人被骗,其中有外商、还有未成年儿童。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
就因为张天泰是党校退休教授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和二中院法官李庆刚吗。
一、事实和理由:
1999年被申请人张葳、张天泰一同搬到新买的天津市西青区候台子碧景园51号400平米别墅共同生活,2000年3月申请人陈仲英一家与被申请人(原告)张天泰、张葳协商将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西路宾水东里10-101-105号房屋卖给申请人陈仲英一家,双方约定由申请人陈仲英支付给被申请人一家10万元人民币(后商定⒐5万元),同年4月被申请人张天泰交付了房屋、并给申请人陈仲英送来了该屋门的钥匙,房产证等,申请人陈仲英为筹措购房款,经申请人陈仲英的母亲同意将其父陈进宝承租位于南开区鞍山西道照湖7-1-102的房屋变卖,所得房款9、5万元作指定为申请人陈仲英购买婚后用房,并存入工商银行,6月29日被申请人张天泰、张葳通过自家所开公司的会计高璇从工商银行佟楼支行将再审申请人陈仲英存入买房款⒐5万元人民币全部取走。因此,被申请人张天泰交付了房屋,并收到申请人陈仲英的买房款,申请人陈仲英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及电表、水表、煤气表、及有线电视等,至此,双方均按协商的约定实际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05年6月被申请人(原告)张天泰、乔云芳在儿子张葳的支持下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真相,以被告张璇玑一家所谓暂住为由、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骗得立案庭立案;法官杨树江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和原告有不正当的交往,给原告伪造证据,被告的证据不记录再案等,却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诈骗案外人陈仲英买的住房,因此、河西法院做出(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枉法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非法给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立案,法官李庆刚和上诉人张天泰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明知一审时法官杨树江未依法给被告张璇玑取证,和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未成年人未能参加诉讼,未依法发回重审。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张天泰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真相,法官李庆刚未依法驳回上诉人张天泰的诉讼请求;法官李庆刚却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诈骗案外人陈仲英买的住房,因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枉法、逆向的判决。因法院的枉法、逆向判决和执行,被告张璇玑不申诉、并放弃了诉争房,判决侵犯了案外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主张合法权益,案外人陈仲英找到河西法院执行庭提出“我没参加诉讼,有新的证据,”河西法院确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旧的)第208条的规定,执行员何利纯确多次打电话威胁、欺骗我,让我案外人搬出,让我案外人签字时,我注明了“我对判决不服”,因此,人民法院又故意枉法执行案外人陈仲英。
二、案外人陈仲英向天津法院申请再审和申请重审;
因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严重侵害了案外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合法权益;2008年11月案外人陈仲英向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9日做出了(2009)津高民申字第297号裁定(枉法)本案指定天津市第二中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天津市第二中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做出(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44号裁定,(枉法)“撤销原两审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新第200条第13项)发回重审。
三、撤销原两审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三级法院法官又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判决;问题如下:
1、未依法将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的反诉状交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
河西法院、二中院又非法给原告张天泰、张葳立案;法官刘卫平至今未依法将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的反诉状交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规定。法院还故意剥夺未成年人陈长森的诉权,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2、判决未依法标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反诉受理费5400元和(2008)西执异字第5号裁定执行异议费500元由谁承担;
2009年9月法官刘卫平依法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交反诉费10800元,陈仲英提出原审时我已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交了5450元反诉费,依法规定重审不用再交费了,可是,河西法院法官刘卫平等讲;“你是给张璇玑交的诉讼费,你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依法你必须交反诉费10800元,否则不给立案,并讲;“你胜诉退你反诉费,败诉不退,”我咨询后,我又向河西法院法官刘卫平提出“反诉减半,”法官刘卫平才依法让我交了反诉费5400元。判决未依法标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反诉受理费5400元和(2008)西执异字第5号裁定执行异议费500元由谁承担;
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的规定。
四、被告张璇玑的“反诉”应按撤诉处理;
三级法院五次开庭审理时法官都讲;“经本院合法传唤张璇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张璇玑不参加诉讼,放弃诉争房,重审判决书标明了“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判决书也标明了“被上诉人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的规定;因此,张璇玑的“反诉”应按撤诉处理,张璇玑只是该案的被告,并证明了张璇玑已明确放弃实体权利。
五、重审诉讼主体认定错误;
(一)本案原审诉讼主体;
1、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交诉讼费5450元;
2、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代张璇玑交反诉费5450元诉讼费),自2006年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后张璇玑至今未主张权益,并声明放弃诉争房,是案外人陈仲英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重审)的;
(二)本案重审人民法院认定诉讼主体
1、重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第三人(反诉被告)张葳;
2、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审,被告张璇玑;
3、原审案外人,再审、重审申请人;重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仲英。
三级法院五次开庭审理时法官都讲;“经本院合法传唤张璇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张璇玑不参加诉讼,放弃诉争房,重审判决书标明了“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判决书也标明了“被上诉人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张璇玑的反诉应依法按撤诉处理,可是,法院却非法将被告张璇玑认定为“反诉原告。”因此,诉讼主体认定错误
法院依法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交反诉费5400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的规定,可是,法院却非法认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为“(反诉原告)”因此,诉讼主体认定错误
六、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葳、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 证明;天津人民法院八年十次故意枉法判决和执行枉法。
天津人民法院(三级)枉法判决如下;
二中院判决一;
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
(1)、河西法院判决第三项;
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
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违反了――
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200条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③、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④、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66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规定。            
(2)、河西法院判决第四项;
本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张葳每月向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元,至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腾交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之月止;
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违反了――
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200条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
(3)、河西法院判决第五项;
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在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第三人张葳均不得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
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违反了――
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200条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河西法院判决第七项;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判决人民法院违反了――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第200条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9条;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 的,强制执行。的规定。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国家赔偿法规定返还财产和司法赔偿原则是执行回转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赔偿当事人因枉法判决所受的各种经济损失,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二中院判决二项;
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一项为,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上诉人陈仲英及张璇玑共同共有;
张璇玑共同共有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违反了――
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第200条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依法改判陈仲英所有。
二中院判决三项;
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诉人张天泰协助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办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承担。    
①、协助张璇玑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②、买卖房屋人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请依法改判。
二中院判决四项;
驳回上诉人陈仲英其他上诉请求。其它诉讼请求是什么?
是依法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
(1)、河西法院法官刘毅荣在审理张葳“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和“津西检(2002)刑诉字第×号”等案件时,明知和张葳一家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非法给张葳换了个女律师,非法从法院要了该案,法官刘毅容收张葳家和田玉大白菜一颗和五万元判张葳无罪。在本案重审时主管院长刘毅荣又未依法回避,并非法强迫调解。
(2)、原审法官杨树江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造成人民法院枉法;①、法官杨树江未依法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取(取款)证;②、法官杨树江又与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一家进行不正当交往,开庭前两天告知原告,被告有西青法院的证据,你也要交,原告才交西青法院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③、法官杨树江未依法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非法剥夺买房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诉权;④、法官杨树江至今未依法交换证据;原告的虚假证据、虚伪的陈述、法官杨树江确非法认定“真实、合法、有效”;⑤、 法官杨树江为原告张天泰伪造证据,还故意毁灭对被告一家有利的证据,如;“法官单庆新在法庭上问;“张葳你妹妹钱给你了吗?给了,在你那吗?在我那,多少钱?9万5”。(有录音)法官杨树江把优盘拿到办公室毁灭了该证据,因此,未将证据和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⑥、根据原告张天泰向河西法院提交的西青法院(另案)的证据,证明了原告张天泰的诉讼超过两年时效;也证明了原告张天泰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法官杨树江未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却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案外人陈仲英购买的住房,因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枉法判决书。(已被(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44号民事裁定撤销) (3)、二中院法官李庆钢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造成人民法院枉法、逆向判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非法给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立案,法官李庆刚和上诉人张天泰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明知一审时法官杨树江未依法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取证,和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未能参加诉讼,未依法发回重审;以及被上诉人和案外人告知法官李庆钢“张葳和上诉人张天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对该案(陈仲英)六案调查,可是法官李庆刚未依法中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张天泰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真相,法官李庆刚未依法驳回上诉人张天泰的诉讼请,却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案外人陈仲英购买的住房,因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枉法、逆向的判决;即,该胜诉的判败诉,败诉的却判胜诉,造成案外人,未成年人无家可归。(被(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44号民事裁定撤销)。
(4)、河西法院法官何利纯依赖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非法执行案外人,人民法院的枉法执行,首先,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在制,损害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再次纵容了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一家的诈骗行为;其次,破坏了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原本幸福的家庭,造成案外人、陈仲英妻离子散,造成再审申请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八年有家不能归,给再审申请人一家造成各种经济和精神损失。
(5)重审法官刘卫平、吴狄红、张丽娜渎职侵权、徇私枉法造成各项判决相互矛盾;上述法官非法剥夺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在法庭上陈述、辩论发言和行使诉讼的权利;法官故意隐瞒、毁灭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的证据;法官又和原告一家伪造的证据;㈠、二审判决书标明;“及张葳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之事实成立;请法院拿出证据,”㈡、陈仲英买房存取款证据等,证明是上诉人陈仲英支付了买房款;因此,造成各项判决相互矛盾。
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
①、《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第200条(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物权法第38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六个一律”的规定 ;1、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枉法执行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2、3、4、5、6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审理过张葳、张天泰各类刑事、民事案件的副院长刘毅容、法官杨树江、李庆刚、何利纯、刘卫平、吴狄红、张丽娜及诈骗惯犯张崴、张天泰等还逍遥法外,请求法院依据追究上述人的刑事责任。
二中院判决五、六项;
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上诉请求。
依据该两项判决,证明;原审判决和执行枉法;证明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更能证明天津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故意枉法该两项判决与二中院第一项判决(河西法院第三、四、五、七项判决)及二中院第二项判决相互矛盾。
最后一项判决;
三级法院判决书“未依法标明执行异议费500元,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反诉费5400元由谁承担。”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的规定。
五、天津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故意枉法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证明;该案八年十次枉法判决和执行枉法;更能证明天津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故意枉法;
原告张葳、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是通过恶意诉讼,操纵天津人民法院八年十次枉法判决和执行才非法占用案外人、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住房的,是非法的;因此,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都不合法,所以,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更不合法;
宗上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未遵守社会公德。是依赖天津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才占有的,是非法的;
天津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首先,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在制,造成各项判决相互矛盾,纵容了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一家的诈骗行为;
其次,破坏了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原本幸福的家庭,造成陈仲英妻离子散,造成再审申请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八年有家不能归,给再审申请人一家造成各种经济和精神损失,侵害了买房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社会影响。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就因为张天泰是天津市委党校退休教授吗?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一家吗?(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和二中院法官李庆刚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请求天津人民法院不要为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以便改邪归正!
注:天津法院审理张葳、张天泰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河西法院有没有合法的?

刑事案
1、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张葳案与张天泰相关,刘毅容审)
2、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 (催争案,与张崴、张天泰相关)
注:(2004)青民一初字第1166号判决书。为下例民事案的证据。
本案原审:(张天泰案与张葳相关)
3、(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判决;  (杨树江审)      
4、(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判决; (李庆刚审)           
5、(2006)西民执字第253号;         (何利纯  )        
6、(2008)西执异字第5号裁定;       (李力审  )            
7、(2008)二中执复字第13号裁定;    (刘德成审)
本案重审;(张天泰案与张葳相关)
8、(2009)津高民申字第297号裁定;   (李少平  )     
9、(2009)二中监民再字44号民事裁定;(周金钟审)
10、(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裁定;    (刘卫平审)      
11、(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    (刘卫平审)
12、(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判;   (吴狄红审)
13、(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 ;  (张丽娜审)
因法院的纵容张葳、张天泰又一房两卖;(张葳案与张天泰相关)
14、(200×)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   ?审)
15、(200×)二中民四终字第××号判决;(   ?审)
16、(2009)西民一重字第××号判决;   (刘卫平审)
17、(2000)南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 (南开法院)
18、我举报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枉法判决,及(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故意拖延;却遭到打击报复,现天津法院有关负责人还在为枉法判决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
19、天塔街枉法
2015年5月18日  陈仲英  电话15922170632
2015年5月18日  陈仲英  电话159221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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