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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15湖南政法干警申论之公文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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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0: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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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按一定程序和格式形成和使用的、表述社会集团意志的文字材料。公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文,范围包括法定公文、专用公文和事务文书;狭义的公文,仅指法定公文和专用公文。

法定公文又称通用公文,是指在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普遍通行适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16日联合印发,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专用公文,是指局限在一定的工作部门和特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特殊需要而使用的公文。

事务文书又称业务文书或日用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日常事务所使用的非正式文件的统称,如计划、总结、简报、报表、记录、调查报告、演讲稿等。

公文作为一种特定的文书材料,具有特定的功能,因而也就具有自己的特点。公文的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即法定作者、法定效力和特定体式。

(一)法定作者

法定作者,就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凡是依法建立并合法存在的,均可依据自己的职能和权限范围制发文件,它们都是公文的法定作者。

公文大多是以机关的名义制发的,但有时也以领导人名义制发,如命令、议案等文种,都在文件上签署个人的姓名。

公文的撰拟,一般由秘书或业务部门人员起草,有时组织写作班子分头执笔。这些草拟公文的人员,都不能视为公文的法定作者。

(二)法定效力

公文法定效力的大小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制发机关地位的高低和职权范围的大小;二是公文内容的重要程度。此外,公文的法定效力具有一定的时间性,被称为公文的时效。

(三)特定体式

特定体式,就是指特定的体例格式,包括统一的种类、名称、格式以及办理程序。为了维护公文的权威性、严肃性、准确性,提高办事效率,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制定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

文章来源衡阳公务员考试网http://hengyang.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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