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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共精神,是指公民具有超越个人狭隘眼界和个人直接功利目的,关怀公共事务、事业和利益的思想境界和行为态度。公共精神是现代社会对公民提出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美德要求。 第一,公共精神作为公民美德,本质上是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在行为和性格上的体现。公民的公共责任体现在公民与国家、政府、公共事务、公共事业、公民社会以及与其他公民的关系之中。以公共责任意识为实质内容的公共精神有着丰富的社会内涵: 首先,它体现为公民尊重国家法度和政府行政并与政府合作的精神态度,其中包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与合理监督政府行政的精神态度; 其次,它体现为公民自觉关怀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环境、公共资源、公共财物等公共利益的态度与情怀; 其三,它体现为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理解、尊重、包容他人并与他人平等相处、合作共事的精神气度和行为取向。这三者都源于公民对公民角色的公共性本质及其责任和价值诉求的体认、理解、认同与把握,是公民通过学习修养和自治实践获得“公共性”本质的道德表现。 第二,公民具有公共精神,意味着公民对个体自然性和私人界限的超越,意味着公民个人与社会共同体(即“公共”)取得了一致。因此,公共精神作为公民美德具有崇高性。由于公共精神并不是人的自然禀性,因之,它不可能建立在私人生活 经验和自然情感的基础之上,而只能建立于公共生活经验和公共理性的基础之上。公共生活经验使之体认和发现个人与共同体的关联,进而形成有关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的公共认知、公共理念和公共智慧(即公共理性)。这种公共理性驱动和引导下的公共生活,又使人产生稳定的公共情怀,从而形成公共精神。可以说,公民公共精神是基于公共理性而产生和形成的。没有公共理性的支撑与引导,就不会有稳定而健全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公共理性的产物,也是公共理性转化为公共情感、意志和信念的结果。公共精神本质上是理性化的道德态度与道德情怀,是一种理性精神。这是它作为公共美德区别于“私德”或“自然道德”的一个重要特质。正因为如此,公民具有公共精神才被视为公民个人在智能和情感上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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