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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友交流] 民法新增大纲疑难点,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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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9: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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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寅 于 2011-8-13 19:09 编辑

物权部分新增部分为 1,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 物权变动的原因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 物权变动的原因, 不知到大家对这两个问题的理解,我是这样理解的,首先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实两类,行为又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事实行为,事实分为事件和状态,事件又包括自然事件和绝对事件,如果按此理解,对于标题1来说,基于民事性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就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事实行为,对次我再查到得资料中看到,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是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那么问题是对于标题1来说,出了民事法律行为外,民事事实行为也包括在内,那么民事事实行为就有无因管理和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等,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就是事件了,引入一段内容,,,除了民事法律行为外,物权的取得还有其他原因,1寅取得时效取得的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的物权,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4因混合,复合加工取得的所有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7因合法生产,建造取得所有权,8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取得物权,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我的 疑问是上述9条内容中 ,哪些是民事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哪些是事件引起的物权变动?
发表于 2011-8-13 19: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考民法,但我给你说说我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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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9: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用民事行为代替,民事行为为其上位法
发表于 2011-8-17 09: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要顶
发表于 2011-8-28 11: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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