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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我国的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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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6 15: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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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指引】《宪法》第1条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因而国家的实质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国体表明了在一国之中,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些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各阶级之间的关系如何等问题。资本主义宪法一般对国家性质不作明确规定,往往通过抽象的原则宣言,如“人民主权”或者“主权在民”来体现国家性质。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我国宪法第1条对国家性质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简单地说,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从实质上来讲,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因为,从国家领导权、阶级基础、历史使命、政权职能及阶级本质等方面来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都是一致的。在我国,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则更符合中国的国情,更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我国享有民主权利的主体范围空前扩大,不仅包括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劳动者,而且也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更扩大了民主权利主体的范围,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GCD(泛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为目标的工人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民主权利的主体把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也包含进来。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统一,除了要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之外,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在我国,虽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但是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某些条件下还可
  能激化。对于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犯罪分子,必须实行专政。《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只有对敌对势力、敌对势力及犯罪分子实行专政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
  1. 关于我国的国家性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单选题)
  A. 由于人民范围的扩大,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与无产阶级专政已经存在了实质上的差别。
  B.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中,农民是领导阶级。
  C. 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定的爱国统一战线范围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D. 在我国,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因此不需要再使用专政手段保障民主目标。
  【答案与考点提示】C。本题考查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一种无产阶级专政,因此选项A不正确;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仍然强调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因此选项8不正确;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人民是一个广泛的概念,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更扩大了人民的范围,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因此选项C正确;人民民主专政是两个方面的结合,一方面对人民实行民主,另一方面是对敌人实行专政,在我国,虽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但是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某些条件下还可能激化,因此还需要通过对敌人实行专政手段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因此选项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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