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BBS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卓美眼科专家帮你顺利入警
查看: 1193|回复: 0
收起左侧

[企事业招考] 2014年陕西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7-23 16: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110BBS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构成特征:
(一)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表现为三种类型:有的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有的只能由单位构成;有的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
(四)主观方面,少数犯罪是过失,绝大多数犯罪是故意,在故意犯罪中,有的还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为要件。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分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可以分为八大类,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最,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更多人事考试信息访问: 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sa.offcn.com/?wt.mc_id=ab12031)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无图版|110BBS ( 豫ICP备2020034528号 )

GMT+8, 2024-11-22 20:34 , Processed in 0.169562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