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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告] 2014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招聘事业单位人员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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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5: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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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加强宁夏住房城乡队伍建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等文件规定,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为所属事业单位宁夏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招聘工作人员,为保证招聘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简章。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宁夏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名。

  三、招聘范围

  面向全国范围公开招聘。

  四、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四)专业为城市规划专业;

  (五)年龄在35岁以下(1979年4月1日以后出生);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七)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报名方式、程序与资格初审

  招聘工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一)报名:此次招聘工作报名采用邮箱报名的方式,邮箱:nxjstrsc@163.com

  (二)报名时间:报考者须在2014年3月25日8:00至2014年4月2日18:00进行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联系人: 刘建国,联系电话:0951-5049271,13995192011。

  (三)报名程序与资格初审:

  报名时须将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电子版,与已填写后的《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主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并发送至报名邮箱。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主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向社会公布的招聘岗位条件,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初审。报考者所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准确、有效,报考者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笔试开考比例(该岗位招聘名额与同一岗位报考人数之比)为1:3。报名截止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经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主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减少或者取消招聘名额。

  六、笔试

  (一)笔试形式与内容

  笔试重点考核应聘者对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4年4月上旬,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笔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

  (四)笔试结束后,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主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划定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笔试成绩低于最低分数控制线的应聘者不能参加面试

  (五)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应聘者公示。

  七、资格复审与面试

  (一)资格复审:面试前,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主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向社会公布的招聘岗位条件,对进入面试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审核时间另行通知。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同底二寸彩色照片2张。凡发现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人员和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核实,取消面试资格。

  (二)面试人员名单的确定:按招聘岗位名额与笔试人数从高分到低分1 :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出现第3名并列时,一并进入面试。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时,面试成绩(100分)须达到60分,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三)面试顺序:面试人员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

  (四)面试方法:采取结构化面试与演讲答辩相结合的方式,每人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分值为100分。

  (五)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主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在面试前3天通知考生。

  (六)面试组织:根据招聘岗位要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手册》制定面试方案,并在面试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面试。

  八、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总成绩出现并列时,须对并列者进行加试,具体加试方法由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主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九、体检

  (一)笔试、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二)体检由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主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9号),并结合行业标准执行。

  (四)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

  (五)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人员,取消招聘资格。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名额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十、考察与公示

  (一)对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的人员,由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主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招聘资格,从进入同一岗位的其他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四)考察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主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将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十一、聘用及待遇

  (一)考察结束后,由宁夏住房城乡建设厅自主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纳入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

  十二、其他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主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无论在任何环节,凡发现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人员和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附件: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主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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