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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模拟]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考前真题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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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3: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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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来临,各位考生们正为连篇累牍的知识束手无策,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考前重温真题也非常关键。
【真题再现】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其确定刑法效力范围的根据是(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答案】A。中公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规定,其根据是属地原则。
【知识拓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基本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近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宪法原则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是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内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依据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是否为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就是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足之处。
3.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规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效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2.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3.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者废止,二是由于新法的施行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4.刑法的溯及力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或刑法理论有不同的规定或主张,归纳为四种: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该原则。
5.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辽宁人事考试网祝愿考生们在考前能够将以上知识重点记忆,以便考场上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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