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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5月10日向乙借款5000元,将摩托车质押给乙并当场交付。
乙6月10日向丙借款3000元,书面约定将该车抵押给丙。
乙6月11日向丁借款3000元,将该车质押给丁并当场交付。
丁每日骑该车上下班,8月3日该车因故障交给戊修理,修理费600元,因丁没交修理费,该车被戊留置。
现在各方欠款都到期没还,该车被拍卖了8300元。
1.乙、丁能否取得质权?为什么?
2.丙能否取得抵押权?为什么?
3.丁是否有权利每日骑该车上下班?为什么?
4.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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