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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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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5 18: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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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发表于 2011-4-6 13: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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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17: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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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21: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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