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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探讨] 2011年濮阳范县公开招聘水利技术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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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1: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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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原范人字〔2007〕10号)文件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决定面向社会为范县水利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5名。
  一、招聘原则及方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报名考试的方式择优聘用水利工作人员。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水利水电工程、农田水利3人,土木工程、工程管理2人。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要求的,均可报考: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水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2011年及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专业对口;
  (四)年龄28周岁以下(1983年3月1日后出生);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水利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
  (七)其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
  四、招聘方法与程序
  (一)发布公告
  《2011年范县公开招聘水利技术人员公告》在濮阳人事网大河范县网等媒体上发布,同时在范县县委县政府综合办公楼一楼大厅、范县水利局等地点张贴。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11年3月25日至3月27日。
  每天上午 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
  2、报名地点:范县县委县政府综合办公楼七楼人才中心。(电话0393-5261480)
  3、报名要求:应聘者持有效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在职人员需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应届毕业生持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按照公布的岗位和要求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时,交近期免冠一寸彩照4张,缴纳考务费60元、信息采集费12元,填写《范县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4、招聘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形成竞争要求的不予开考。
  5、准考证领取:2011年4月6 日持身份证及报名考务费票据到范县县委县政府综合办公楼六楼调配股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始终,采取报名时应聘者自审和面试前复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应聘者报名及组织审查时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应聘者提供虚假材料及有舞弊行为者,取消考试、聘用资格,五年内不得参加范县组织的所有人事考试。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50%(笔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占50%(面试满分100分);两项之和为个人考试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
  1、笔试
  笔试科目:专业知识、行政能力测试,分值比例为7:3,满分为100分。
  考试时间:2011年4月9日上午9:00至11:00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以上毕业生免于笔试,按所报岗位笔试成绩最高分直接进入面试。
  2、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工作在县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进行。《面试工作方案》另行制定。个人综合成绩在范县县委县政府综合办公楼大厅公布。
  五、体检和考核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按招聘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对象。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原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招聘资格,依次递补。考核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考核由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负责。
  六、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用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到用人单位报到。对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新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聘用后须在范县工作5年以上(含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待遇按本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执行。
  七、本公告由范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范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一年三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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