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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招警《公安基础知识》第二章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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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7 15: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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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辖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的系统。从宏观到微观,依据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专业、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作不同的划分:从时间上分,有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有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有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等。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总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体说,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五项:
  一、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就是要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保卫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更加复杂和艰巨。影响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增加,国际上的敌对势力采取“和平演变”战略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复杂尖锐:国内一些对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心存不满的犯罪分子也与境外敌对势力遥相呼应,妄图推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对此,我们决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同他们进行坚决的斗争。维护国家安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对公民和组织进行教育,增强他们的国家安全意识,以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此外,还要堵塞工作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无机可乘。
  其二,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以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
  其三,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警戒其他不法分子。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社会局面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因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地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社会防范机制。人民警察对于已经发生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坚决予以制止。
  其二,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打击、制裁那些扰乱、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群众纠纷,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其四,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惩治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强迫妇女卖淫和拐卖人口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释义】
  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都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因为它们是保障我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也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障。公安机关要依法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制止非法侵害、毁损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小康社会的历史条件下,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尤为重要。公安机关要有力地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尤其是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同时要协同有关方面,惩治违法犯罪分子,教育改造这些违法犯罪者。使他们认罪服法。弃旧图新.重新做人。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职责,即职业责任。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法律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所确认的。政治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体现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行政性,即公安机关职责反映了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职能。有限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责任性,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
  二、公安机关的政治和社会责任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以下简称“二十公”)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着巩固GCD(泛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为目标的工人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这三大责任把党和国家及人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公安机关的职责、作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赋予了公安工作的新内涵,明确了公安机关肩负的崇高责任。
  三、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列举了十三项职责。但是考虑到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所以又增加了一个概括性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其中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者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此外,《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要求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四、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警种是依据警察职位及工作特征对人民警察作出的类别划分。公安机关各警种的职责表现为:
  (一)治安警察的职责
  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处理治安案件;管理特种行业;查禁违禁物品;预防犯罪;了解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预防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进行治安巡逻;发动群众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二)户籍警察的职责
  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户口管理制度。做好户籍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
  (三)刑事警察的职责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刑事警察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公开的、秘密的专门调查和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运用公开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群众联防控制社会上的复杂场所,限制和缩小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防范刑事犯罪活动。
  (四)交通警察的职责
  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道路、行人、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管理;防止和处理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五)外事警察的职责
  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居留、旅行进行管理;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发现和处理来华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外国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六)巡逻警察的职责
  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维护辖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参加处置灾害性事故;维护交通秩序;接受公民报警;劝解、制止公共场所发生的民事纠纷: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务等。
  (七)督察警察的职责
  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其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八)边防警察的职责
  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边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九个城市进行了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试点。由兵役制改为职业制人民警察。边防警察的主要职责是:在陆地边防线和近海海域进行军事巡逻和警戒;在边防口岸进行武装警卫:依法管理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在边防口岸和民航机场进行边防检查、安全检查;防止非法越境,防范、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安全。
  (九)消防警察的职责
  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消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消防监督管理;预防、警戒和扑灭火灾;对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向群众进行防火灭火的宣传教育。
  应当指出的是,公安机关各警种间的分工与协作是各警种正确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条件。公安机关为了使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设置了不同的业务部门,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警种。然而人民警察是个整体,其战斗力取决于各警种协同作战、整体作战的能力。因此,各警种之间的分工是根据各警种的任务、职责、权限的不同而划分的,其目的是便利日常工作。这种分工是相对的,在发生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时,往往是各警种联合作战,在需要履行职责时,不允许人民警察借口不属其职责范围而拒绝执行。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
  公安机关权力。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公安机关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如下特点: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办,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国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机关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行使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为还要受到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所谓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4.单向性。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单向性表示,不以相对人同意与否为先决条件。
  以上特点表明,公安机关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特点,有助于认识公安机关权力的重要作用和规律性,并在公安实践活动中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好地体现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一)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运行行为。
  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
  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
  (二)治安行政处罚权
  治安行政处罚(又称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桂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它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治安行政处罚不同予刑事处罚,它是以公安行政强制力实施的行政处罚。
  (三)治安监督检查权
  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所进行的监督检查。通过治安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或制裁;发现治安隐患,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正,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增强其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创造安全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四)劳动教养审批权
  劳动教养,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公安机关与劳动、民政部门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安机关受委员会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治安行政强制权
  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例如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三、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
  (一)立案权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公安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材料后,通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并且属于本身的管辖范围时。经履行法定手续,将其确立为刑事案件的工作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二)侦查权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有权进行侦查实验;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三)刑事强制权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和其他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强制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四)刑罚执行权
  执行,是法定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四、警械、武器使用权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五、紧急状态处置权
  紧急状态处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紧急状态处置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一)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根据紧急处理暴力犯罪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追捕逃犯、抢险救灾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征用急需的人员、物资和场所。
  (二)紧急排险权
  紧急排险,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例如,在扑救重大火灾、处置重大爆炸事故时,为防止火势蔓延和事故波及面扩大而拆除同火灾、事故现场毗连的建筑物,或者在平息叛乱中炸毁暴徒盘踞的建筑物和借以顽抗的设施等。凡在紧急排险中需拆除的建筑物、毁坏的其他设施的所有者,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履行拆除的义务。
  (三)管制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将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戒严执行权
  戒严,一般是指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戒严,视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对戒严地区实行治安控制。戒严期间,可以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特别管理措施。出入戒严地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签发的特别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出入,不得自由行动。
发表于 2013-3-7 17: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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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9 14: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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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4: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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