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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 从移送起诉案件看民警办案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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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0 16: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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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不够全面
这里主要是指自首和立功的证据。在退查案件中有一部分就是要求补《破案经过》说明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一般情况下办案部门都会出具《抓获经过》说明抓获情况,但《抓获经过》通常只反映抓获嫌疑人时间和地点,对于那些代为自首、陪同自首、由亲属送去自首、在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待等可以视为自首的情况,仅凭《抓获经过》不能反映出来是否有自首情节。有些案件虽然写了《破案经过》,但只是简单地写道:“经多方面调查取证,发现某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某某时间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嫌疑人交代了犯罪事实,此案遂告破”。反映不到对侦查中取得了哪些证据,如何发现某人有嫌疑,有什么嫌疑,依据是什么等等。所以,希望办案部门对此能引起重视。我们建议办案部门对每个案件都要出具《破案经过》,从发案、立案、到如何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到破案、直到最后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作详细说明,以便公诉机关审查判断其是否构成自首。
有的案件嫌疑人提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但在案卷中没有材料反映是否属实。我们认为,如果其检举揭发经查证不属实的办案部门也要出具说明证实其不构成立功,对于查证属实的,除了出具说明外,还要附上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笔录,以及被检举揭发人犯罪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予以佐证。
发表于 2011-2-10 17: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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