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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评] 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之禁止卖淫游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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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0: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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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2日,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开展重点打击整治行动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开展对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行动,力度较大。打击行动中,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不注重执法方式、方法。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将抓获涉嫌卖淫妇女戴着手铐、绳牵、赤脚站街照片在媒体上公布。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贴出公告,公布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7月26日大河网报道,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通知同时批评了广东东莞公布涉嫌卖淫妇女照片和武汉公布卖淫嫖娼人员姓名的执法方式。

游街示众这种惩戒形式在历史上可能发挥过一些作用,但它绝不是现代社会需要的治理方式。游街示众其形式之野蛮、观念之陈旧、影响之恶劣,都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民主、法治、人权,与公民的生活休戚相关,也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密切相连。一个社会疏远人权,冤假错案就会死灰复燃。

扫黄,利国利民,对于社会的发展与和谐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警方采取公示“小姐”和嫖客姓名和年龄以及游街示众等举措来遏制色情活动,但是背后却有着深深的不妥以及极大的隐患。

首先,此举是否合法,尚未有定论。在法律条文中,既没有允许对“小姐”和嫖客进行公示的规定,也没有禁止的条文,更没有允许在大庭广众之下游街示众的规定。在没有任何明文规定之前,有关部门不应该钻法律空子,擅自行动,而应及时与上级部门商议,再决定如何处理。有关部门则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此保证各地做到一视同仁,可以公示就全国一起公示,绝不法外施恩,不能公示就必须有禁必止,绝不能让公示的事件再次发生。

其次,此举在扫黄的同时也扫除了人权,不利于社会真正走向平等与民主。民主,不是少数服从多数,也不是多数制裁少数,真正的民主是在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前提下,依旧考虑到少数人的生存状态,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扫黄不能扫除人权,否则,有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不公。

最后,此举可能会招致被公示人员的怨恨,使得部分人员会诉诸于报复社会的发泄手段,成为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会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扫黄重在教育,提高违法人员的觉悟,永不再犯,让社会和谐,而不是重在惩罚,公示姓名、牵绳游街,让“小姐”和嫖客失去尊严,无法正常生活。所以,扫黄不应该采取公示的手段,扫黄也不能扫除人权。

发表于 2010-7-31 10: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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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1: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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