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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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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8: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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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遗产的分割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 2.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则。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利益特别加以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基点出发,注意充分发挥遗产的实际效用。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限定继承原则。  
2.保留必留份额原则。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以清偿债务为优先。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才能执行遗赠。  
四、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既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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