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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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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8: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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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将妨害他人权利的障碍予以排除,加害人的妨碍既可能是针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也可能是针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因加害人的实施行为使加害人放置的构件或施工作业有造成他人损害或再次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危险来源排除或采取自助行为将危险来源排除。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将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五、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按其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将损坏的东西重新修复,如引申下去,可以指回复权利至未被侵害时的状态。  
六、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义务人交付标的物不合格、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权利人仍需要的场合。  
七、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支付一定的金钱,赔偿因其不法行为给他方造成的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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