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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名词解释: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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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8: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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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遗赠受领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权利,遗嘱人不得把债务转移给受赠人。
  ●伊斯兰教法概念。指被继承人临终前以遗嘱方式转让其部分遗产的行为。系介于伊斯兰教赠予法与遗嘱法之间的一个法律概念,受这两个门类的有关规定的制约。按赠予法的惯例,被继承人生前有权以赠予方式将财产赠予任何人,其数额不受限制,而按遗嘱法,被继承人仅有权将全部净资产(即清偿亡人生前债务、扣除安葬费后的余额)的1/3分配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非亲属。但《古兰经》规定,留遗嘱时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4:12)。历史上因经常发生混乱,中世纪的教法学家们曾就“临终”的含义作过原则规定,以明确立遗嘱的时间和效力(健康人立遗嘱为生前赠予,病危者立遗嘱为遗赠)。其原则有三:(1)“临终”指患有直接导致被继承人死亡之疾病。(2)所患之症必须是使患者产生死亡恐惧感之疾病。(3)必须是有外部征兆之重病。虽有明确规定,但一个人有时难以预料到自己会突然死亡,故仍难以确定立遗嘱的时间。这类纠纷通常由教法法院判决。其基本审判原则是:(1)临终前遗赠必须符合赠予法的规定,必须转移财产实体的占有权。(2)必须符合遗嘱法的规定,所赠遗产数额仅限于全部净财产的1/3,不得转让予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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