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BBS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卓美眼科专家帮你顺利入警
查看: 1802|回复: 0
收起左侧

[规章制度] xxx物价局请销假制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11 13: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110BBS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一、因公出差要严格履行由主要领导同意和告知办公室的制度。凡请公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等一天以上的,事先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口头或代请假,但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补写假条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二、一般干部请假,一日内股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分管局长批准,三日以上由局长批准;股所长请假,一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请假期满,必须向批准休假的履行销假手续。

三、探亲假、公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探亲假期待遇》和xx省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实行公休假制度的规定》执行,婚、丧及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推迟上班或提早下班都应请假,不请假的按迟到早退论处。凡因加班、值班等原因调休者,必须向股所长或分管局长说明。

五、全局干部职工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考核手册》登记时,对自己的各种请假、休假均应如实记载,每月月底对工作人员进行考勤登记,并列入每月对公务员考评、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一个重要依据。

六、无故旷工或经常迟到早退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无图版|110BBS ( 豫ICP备2020034528号 )

GMT+8, 2024-11-22 20:11 , Processed in 0.154066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