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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 2010国家公务员申论模拟题及参考答案: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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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00: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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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意事项
  1. 本试卷由阅读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 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请立即停止作答。
  3. 答题卡上的准考证号用2B铅笔填涂,答题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8年5月,在成都一家技术公司工作的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并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2008年12月14日17时许,孙伟铭在醉酒状态下驾车,与前面一辆同向行驶的轿车追尾后并未停车,而是逃离现场继续向前行驶。
  当车行至限速每小时60公里的“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超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4辆轿车,直至自己的轿车无法动弹。这起严重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财产损失5万余元。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当庭提出要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说,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审判长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此案的判决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
  2.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法处宣传科科长赵永强称,据统计,今年西安市上半年以来,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239起,死伤较多。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占20%左右。
酒后驾车缘何愈演愈烈?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法处副处长王为首认为,目前法律法规惩处不能让酒后驾驶者警醒。田雄志则指出,目前,我国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较轻。
  私家车车主代表、青年作者周炜认为,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根源在于许多人认为只要有钱,可缴纳罚款或赔偿就可以了事。
  赵永强认为,许多人有这样的错误观念:“出事大不了拿钱来摆平。”
  前不久,一男子酒后驾驶一辆高档越野车在西安市南郊雁翔路上发生交通肇事,撞死一人。但从当日凌晨1时到中午12时,在处理事故的交警办公室椅子上,酒后肇事者一直在睡觉。
  酒后驾驶承担多大责任?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博认为,交通肇事罪引起争议,最大的问题正在于醉酒驾驶肇事。成都孙伟铭案的判决结果(酒后驾驶致4死1伤,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我觉得不能接受……但如果按交通肇事罪判,处罚轻,民愤难平!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吴强国指出,目前我国对酒后驾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比较模糊,法律在交通肇事处罚的层次、标准是比较低。
  新增醉酒驾车罪可能不可能
  金博建议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只要有醉酒驾驶行为就触犯刑法。罪名确定、刑罚细化、处罚加重——这是科学处罚的需要,也是解决司法混乱的需要。
  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陈庆文认为,醉酒肇事应按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目前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看跟哪个罪靠更合理。醉酒驾驶造成重大后果,在刑法修正时应另设罪名。对醉酒驾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目前只能行政处罚,但处于犯罪边缘的情况怎么进行治理是个问题。
  吴强国认为,立法上应把醉酒交通肇事的刑罚提高,或者把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刑罚单列出来,作为加重情节,对所有的人也是一种警示。
  3. 日本是一个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在法律上趋严规定的国家。就在今年5月,日本福冈一起酒后驾车案的判决,再度引起了日本社会极大的关注。
  两年前,22岁的肇事司机今林大,在酒吧喝酒后超速驾驶,在跨海大桥上追尾一辆驶往福冈的吉普车,导致吉普车冲出大桥护栏坠入海中,车内3名幼儿因撞击加溺水无一生还。此事在日本引发了极大的社会震动。在该事件中,孩子父母侥幸逃生。在限速50公里的跨海大桥上,今林大把小车开到每小时逾80公里,撞了前面的车子,不但没有刹车,反而继续加速。当时该事件就上了《读卖新闻》的头版头条。事隔两年多之后,这场日本举国关注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今林大“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成立,被判监禁20年。
  在2001年,日本把违法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15年。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20年。今林大被判20年,法理依据就来自这里。很显然,这是一个趋严的法律架构。在2001年以前,日本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较接近,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在2000年,发生了“小池大桥案件”,无照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有关报道说,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由此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37万余人联署签名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
  2001年12月25日,关于“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在2007年还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同样严厉惩治的条文。严刑的威慑力是显见的,近年来在日本已极少发生酒后开车伤人的恶性事件。
  4. 美国在防止交通事故方面确实积累了不少经验,其中尤其以汽车保费的调节最为重要。美国全国联网的事故记录体系和完善的保费计价制度,把开车安全和每个人的经济利益紧密挂钩。夫妻俩共开一辆纪录良好的车,每年只需花不到500美元的汽车保费。而一个有轻微违章记录的单身汉,每年很可能要为擦伤他人车辆等小事故支付好几千美元保费。另一重要经验是严对酒后驾驶。除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近年来认定酒后开车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更是日趋严格,从0.08%降到0.05%,由于年轻人酒后开车的比例较高,针对21岁以下的驾驶者,血液酒精浓度0.01%就算酒后开车。
  美国法律规定,当一个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08%时驾车,被视为醉酒驾车。如果被警察第一次抓住,要当场没收驾照,并被立即送到拘留处医疗中心,关押12至48小时,理由是禁止他不清醒时再次上路。次日,这名司机要交纳数千美元的“保释金”以及250至400美元罚款才能走出拘留处,外加75美元医疗中心使用费,并吊销驾照一年。如果他开的是商用车,那么还要通知他的雇主。如有第二次,罚款加倍,吊销驾照两年。以后再抓,惩罚更重。  
  除了罚款外,司机还要重新到驾驶学校里上课,学习内容除了有关法律文件外,还包括到医院里专门看护那些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看驾校播放的醉酒驾车造成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片。还有人被罚到道路上执勤,做30天至90天的社区服务劳动等。屡次犯错的,甚至会被送去参观停尸房,让他们看在真实车祸中死亡者的残破尸体,希望他们从此警醒。
  加拿大,规定凡酒后驾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10年,造成死亡的入狱14年。澳大利亚对醉酒驾驶重犯者,也是判刑10年。法国对酒后驾车的司机,除了罚款与监禁外,甚至可能要没收汽车;新西兰酒后驾车要被吊销驾照,官员酒后驾车要开除;在英国,如10年内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就要被吊销驾驶执照.在司法落实方面,英国的处罚往往很“具象”,比如曾有一名75岁的男子酒后驾驶连撞两辆车,被勒令在2个月内不得于上午9时至晚7时出门,警察还在他的腿上装了一个电子跟踪器,以监视其行动。只有这样具体细致的“法律调整”,才能确保有效地“治病救人”。新加坡: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5. 在我国,目前尚没有“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的罪名,在偏轻的“交通肇事罪”与较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也没有一个中间地带。这说明我们的法律是有缺失的。中国对饮酒驾车惩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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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04: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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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08: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9-11-16 10: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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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16 15: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发表于 2009-11-17 16: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17 16: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18 12: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个考点
发表于 2009-11-18 12: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kankan!!!
发表于 2009-11-18 12: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19 09: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19 15: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19 15: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20 11: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09-11-21 18: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可能
发表于 2009-11-23 08: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23 22: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09-11-24 12: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在找这个
发表于 2009-11-24 15: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24 16: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25 20: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26 18: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26 21: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26 22:35: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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