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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发是不过肩,还是不过耳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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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16: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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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也很重要
发表于 2009-11-14 17: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R: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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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5 14: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女生发不过肩,男生平头
发表于 2009-11-15 14: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15 14: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不过肩就够短了吧,再不过耳朵那成啥发型啦
发表于 2009-11-15 14: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不过肩
发表于 2009-11-15 18: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光头~
发表于 2009-12-6 11: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辫子也不行啊
发表于 2009-12-6 11: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年头发不能过肩 第二年头发不能过胸 第三年 头发不能过大腿
发表于 2009-12-6 12: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参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十五条 着装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第十六条 仪容

  (一)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公安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七条 举止

  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第十八条 礼节

  (一)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五)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六)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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