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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发布] 2009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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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21: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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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系统
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2009]160号)要求,现将报考2009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报考2009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公务员(人民警察)除符合《2009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公告》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系统公务员招考职位资格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条件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79年8月2日(含)至1991年8月2日(含)期间出生)。

  二、身体基本条件

  1、身高及体重

  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身体必须匀称,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2、视力及辨色力:双眼裸视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嗅觉正常。

  4、听说基本能力:双耳无重听,无口吃。

  5、身体综合条件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地包天及各种疤麻痣等),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扁平足(平脚板),无纹身、驼背、少白头,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其它方面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三、政治审查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四、相关要求

  考生在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前,要按上述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检、自测、自审,在确认符合条件和标准后方可报名。面试前将对报考人民警察的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责任自负。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面试人员名单及时间、地点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询。

  注:公安部政治部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编写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唯一指定用书《公安基础知识》(2008版),考生如有需求可到报考市公安机关购买。

  咨询电话:024-86993241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林业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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