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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民法学概念大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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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5: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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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为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物的一种: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物的一种。
  40、股票: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104、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05、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106、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107、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08、连带之债: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09、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10、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11、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112、附随义务: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3、债的保全: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4、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15、债权人撤销权: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16、债的担保: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17、定金: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118、债务承担: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19、抵销: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20、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21、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22、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12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124、样品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125、试用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12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127、拍卖合同: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28、地上权: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29、地役权: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130、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131、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132、知识产权: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133、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34、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135、专利权: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36、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13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38、驰名商标: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139、继承权: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140、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www.51test.net/show/826188.html
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41、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制度。
142、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开户,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43、遗嘱:立遗嘱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44、遗嘱继承: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割方法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45、遗赠: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46、遗赠抚养协议:受抚养人和抚养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其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147、合同成立: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148、招股说明书: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149、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150、演绎作品:对原有作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而产生的新的作品。
151、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152、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53、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54、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55、专利申请优先权: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申请时,申请人所具有的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的权利。
156、商标异议:对某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
157、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之争。
158、商标权的续展:商标权人在商标权有效期间届满前向商标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经纬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
159、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60、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61、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62、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63、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64、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165、建设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66、联运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
发表于 2009-7-29 14: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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