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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料] 《警察法案例》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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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20: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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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安行政复议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有争议的具体公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公安行政复议是公安机关实行内部层级监督的有效途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保障公安行政执法质量,维护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申请行政复议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摘要:
  李某市区拥有一套住房,李某将其楼上两间房屋租给外来打工人员刘某居住,在出租过程中未查验刘某身份证件。在刘某的租住期间,李某发现刘某经常从事一些违法活动。但是因为刘某每月都按时交纳高额租金,所以李某对刘从事一些违法活动未予理睬,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经过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发现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在查证其违法事实后,对李某依法实施处罚的同时,对李某也予以了警告并处以月租金10倍的行政罚款。李某对此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
  对本案公安机关的处罚,李某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为什么?
  评析:
  申请复议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物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所实施的予以警告并处以月租金10倍的行政罚款的决定,属于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不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便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而不是以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为前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二
加强行政复议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案情摘要:
  白某,男,30岁,汉族,无业人员。2001年5月26日,白某被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白某因吸食毒品成瘾,于1997年5月5日至1999年7月6日被送某县戒毒所强制戒毒,出所后不思悔改,又继续吸食、注射毒品(有白某承认复吸毒品的供述及手臂上有针眼的照片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劳动教养三年。”白某不服该决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白某自1995年9月以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两次强制戒毒,且本案材料中也反映出白某在2001年3月间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但被申请人未就该事实予以认定,而是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作了“白某因吸食毒品成瘾,于1997年5月5日至1999年7月6日被送某县戒毒所强制戒除,出所后不思悔改,又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认定,这一认定缺乏相应的具体事实,含糊不清,不能作为对白某实行劳动教养的事实依据。据此,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该劳动教养决定。
  问题:
  本案中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
  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只对劳教人员进行定性,而没有认定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这种做法其实是缺少事实部分,复议机关不能认可。劳教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行为人、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动机、在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中行为的作用等方面。并且,认定的事实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白某经过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有本人供述、白某注射毒品的针眼照片证明,证据确凿。经审查,白某本人虽承认其有吸毒行为,但在具体的事实上没有与旁证相互印证;该相片没有附有任何说明。复议机关认为,该相片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实施劳动教养的强制措施,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阐明劳教的事实和理由。所以,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该劳动教养决定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1、《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案例三
刘某不服治安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
  刘某,男,40岁,农民。2001年7月22日下午,刘某在某度假村与饶某某等人以“麻将”、“扑克牌”等方式赌博,刘某欠下饶某赌债18万元,被迫当场写下欠条。饶某强行扣押刘某的夏利牌出租车一辆,并限定刘某一个月内还清欠款。8月15日,刘某与饶某约定于8月15日先交6万元赎回出租车,事前刘某已向某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刘某、饶某在交接地点被某区公安分局刑警捉拿归案。8月16日,某区公安分局认定刘某、饶某某均有赌博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刘某、饶某某二人分别给予治安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于当天将某区公安分局的处罚裁决书送达刘某、饶某某签收。刘某不服,当天即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提出如下请求:(1)认为饶某某等人属故意设局诈骗其钱财,自己是受害人,应该追究饶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2)认为某区公安分局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之前,未按法律规定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问题:
  刘某的复议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
  根据本案的事实,刘某的第一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刘某与饶某某等人以“麻将”、“扑克牌”等方式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论输赢,双方均属于参与赌博,都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因此刘某认为饶某某等人属故意设局诈骗其钱财,自己是受害人,只应该追究饶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刘某所提出的第二项请求应予支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某区公安分局在对刘某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刘某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复议机关应撤销某区公安分局该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责令某区公安分局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案例四
本案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案情摘要:
  张某因涉嫌经济诈骗犯罪,某县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对张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向张某收取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侦查终结后,因张某因涉嫌经济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县公安局依法撤销了本案,但以张某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经传讯未及时到案为由,决定扣除其保证金2000元,张某对此决定处理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
  问题:
  张某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评析:
  张某对被扣除其保证金2000元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经济诈骗为由,在侦查阶段对张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收取担保金的方式向张某收取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的行为属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某对此处理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可在接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例五
县政府能否复议公安行政案件

  案情摘要:
  某日,某县公安局在对辖区内治安状况进行大检查时,发现李某在自己经营的棋牌室内秘密开设赌场,实施聚众赌博行为。因此,县公安局决定查封了李某开设并经营的棋牌室对其实施相应的处罚。县公安局对李某的棋牌室进行查封后,李某对查封决定不服,认为县局对本案的处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侵犯了起合法权益,欲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
  县人民政府能否作为本案的复议机关?
  评析:
  县人民政府可以作为本案的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李某对某县公安局的查封决定这一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县公安局是县政府的直属工作部门,所以县政府可作为的复议机关。县政府如果认为公安局的处理决定有错误时,有权撤销或变更县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六
如何遵守法定的复议程序

  案情摘要:
  许某,男,28岁,某县无业人员,2002年11月5日下午,许某因故意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被某县公安局抓获,根据许某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某县公安局经过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许某处以治安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某县公安局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许某对某县公安局对其所作的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不服,准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
  许某应怎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的复议时限为多长时间?
  评析:
  许某对某县公安局对其所作的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不服,需要提出复议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许某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60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县人民政府递交书面申请书。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县人民政府收到许某提交的书面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最多可延长30日。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予以答复,许某可在复议期限届满后的5日以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七
本案定性是否正确

  案情摘要;
  刘某两年前曾向黄某借债二万元后逾期未归还,黄刘二人为此产生积怨,2003年5月13日晚,黄在电影院门前与刘相遇,二人为债权债务问题发生了争吵,黄便出言不逊,当众辱骂刘欠债不还,引起群众围观。110民警赶到后,制止了双方的争吵,并将此案移交某区公安分局处理。公安分局认定黄某实施了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黄某对此处罚不服,便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复议。
  问题:
  某区公安分局对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
  评析: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是指捏造事实,并在公共场所揭露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本案中。黄某与刘某因债权债务纠纷在电影院门前发生了争吵,但黄某所实施的行为不存在捏造事实、揭露刘的隐私、诋毁刘的人格名誉,不能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对黄某出言不逊的作法,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黄某可通过民事法律途经解决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但某公安分局给予黄某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则属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复议机关应以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决定撤销某公安分局的裁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八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相对人可申请复议
  案情摘要:
  冯某在某市火车站附近拥有十几间私人房屋,冯某决定利用这十几间房屋开办一家小型私营旅馆。为此,冯某将各种报审材料办妥后送交该市某区公安分局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某区公安分局在收到冯某提交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冯某任何答复。冯某经几次催问均无结果,便以某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问题:
  冯某能否以某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应当如何裁决?
  评析:
  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在收到冯某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冯某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某区公安分局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冯某对某区公安分局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应当责令某区公安分局在限定时间内根据有关规定对冯某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批结果依法告知冯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案例九
处罚畸重复议机关应变更

  案情摘要:
  李某(男,23岁,无业)因殴打他人、赌博曾两次受治安处罚,2002年10月9日22时许,李某酗酒后到熟人张某家继续酗酒,因琐事借故打碎了张家墙上的一块镜子和碗柜玻璃。10日凌晨3时许,李某又无故打烂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农用车的两个反光镜,并威胁在场的人不准报案。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后,决定对5某报送劳动教养。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审批该案时认为,李某寻衅闹事,且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扰乱当地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决定对李某实行劳动教养三年。李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复议时,复议机构内部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李某虽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的记录,但其打碎、打烂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而不是寻衅滋事,且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因此,李某的行为尚不够劳动教养,应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撤销对李某劳动教养三年的决定。第二种意见:李某在1999年内两次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处罚,仍不思悔改。尔后又酗酒寻衅滋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扰乱社会治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其损毁财物价值较小,情节轻微。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据此对李某实行劳动教养三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依法予以变更。
  问题:
  对本案的处理哪种意见更为合适?
  评析:
  本案中的第二种意见更为合适。理由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某违法行为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实行劳动教养三年,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但是,对于劳动教养期限,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根据行为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实施相应的行政措施。本案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决定对李某实行劳动教养三年,处理畸重,因此,复议机关应当对原劳教决定的三年期限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
  1、《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案例十
公安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案情摘要:
  某县公安局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对本县辖区内废旧物品收购部门的治安清查工作中,发现本县个体经营户林某非法在该县XX矿区内私自设立了一个废旧金属收购点进行非法收购活动。某县公安局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决定对林某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林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后,裁决维持原处罚决定。林某依然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准备再次提出复议申请。
  问题:
  林某不服复议决定能否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复议?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而本案不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所以,当市公安局复议后仍维持原处罚决定,林某对复议裁决不服时,不能再向市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复议,但林某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十一
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

  案情摘要:
  2002年8月初,某工厂职工张某因单位所发给自己的7月份月奖金比其他职工的少,便找厂长无理纠缠,并大吵大闹,致使整个办公大楼秩序混乱,影响正常工作和生产达3个多小时。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将张某带离了现场,事后以所属公安分局的名义给以张某行政拘留2天的行政处罚。张某对此处罚不服而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在复议期间接到张某的叔父(市政府某领导)建议从轻处理张某的电话。复议机关将原办案民警和张某找来,对本案予以了调解。双方经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原来对张某的行政拘留2天处罚决定不再执行,改为罚款100元。复议机关认为这样做既加快了办案效率,又平衡了各方利益,予以确认。
  问题:
  行政复议能否适用调解?本案的处理违背了行政复议的哪些原则?
  评析:
  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行政案件时不适用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进行复议的职责是:审查原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即:对原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此,本案中复议机关为平衡矛盾召集当事人双方就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及适当性问题进行调解的作法是错误的。本案中复议机关违背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行政复议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非法干预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09-6-10 20: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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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21: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xiexie
发表于 2009-6-10 22: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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