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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红军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 简答论述总结 (内容取材于罗红军、蔡锦杰编著的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 第一部分总论 民事法律关系 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自然人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理解:简答—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 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 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 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3、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效力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和程序: 1) 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3) 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宣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判决。 效力: 宣告失踪的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者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4、宣告死亡的概念与条件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和程序: 1) 自然人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 自然人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4)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宣告。 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法 人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地讲,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4) 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 ★★★简答) 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 (观察:是不是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差不多) 主要特征:(主要是与自然人比较而言) 1)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a)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b)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a)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b) 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 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a)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 b) 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 4、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 ★★★简答)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观察: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差不多) 1)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第一个特征联系起来记忆) 2) 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第二个特征联系起来记忆) 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合 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1) 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的组织。 2) 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合伙是合伙合同的产物,合伙人组成合伙必须订立合同。 3) 合伙是一种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的关系。 4) 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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