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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河 北 省 委 组 织 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 北 省 公 务 员 局 2012年为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干警公告 一、招录培养方式 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择优录取。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三类,学制两年。 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教育模式,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本科学历起点第二学士学位的教育模式,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对口省直政法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户口和档案迁入学校。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合格毕业生录用为公务员,到定向基层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研究生层次的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公布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二、招录计划 全省招录计划808名,其中法院系统11名(法律硕士4名,法学二学位7名)、检察系统4名(全部为法律硕士)、公安系统700名(二学位100名、专科600名)、司法系统93名(二学位4名、专科89名)。 三、招录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含2011年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8月13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8月13日及以后出生)。只能报考应届毕业生职位。 2、河北省户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8月13日及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7年8月13日及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到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非公务员身份退役士兵。只能报考退役士兵职位。 3、河北省户籍或生源的2012年当年(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8月13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8月13日及以后出生)。只能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 对于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河北省户籍配偶或父母的户籍所在市职位。 (二)招录基本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2、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三)招录学历、学位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3、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4、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招录培养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学历、学位的取得时间、退役时间、获奖时间等涉及时间计算的,截止时间统一按2012年8月13日计算。 四、报名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每人只能报考一个系统的一个职位。网上报名者严格实行自律机制,即:对在网上提交的专业、学位、毕业院校、户籍、工作经历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须与原始有效证件和材料相一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录资格。 报名时间:8月13日9:00 — 8月18日16:00 缴费时间:8月13日9:00 — 8月19日16:00 网上报名的基本程序: 1、考生开始报名前,须完全了解本次的招考政策和拟报考职位条件,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同意《诚信承诺书》,然后按照网上报名《操作指南》规定步骤进行具体操作。 2、网上报名须用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报名号”,并预选报考职位,获取“报名号”和“初始密码”后才能登录报名系统,进行填表和提交审核,报名号是登录报名系统的唯一标识,密码可修改,二者均务必牢记并保管好。 3、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或选择表项,上传的电子照片要符合要求: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240×320像素,30kb以下。 4、考生“提交审核”后信息将被锁定,进入待审核状态,可随时登录该网站查询审核结果,在未反馈审核结果前不能修改。一般情况下,审核员24小时内会回复审核结果。“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可根据提示的未通过原因,修改信息或改报职位并重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不能再修改信息,可直接进入缴费程序,按提示进行缴费操作。 5、报考人员须抓紧时间及早报名,尽量避开报名后期上网高峰,报名时间截止后,审核未过的考生将无法再修改信息重新提交审核。 6、报名缴费只能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推荐考生选用下列银行发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请考生及时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 7、笔试缴费标准:根据河北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100元;教育入学考试费,报考专科层次、本科层次(二学位、专升本)的每人50元,报考法律硕士层次的每人100元。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须在通过网上资格审查2日内,持高校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应征入伍及退役的相关证件资料,到所报考职位的省政法主管部门进行加分条件审核。 五、打印《笔试准考证》 完成网上缴费确认的考生,请在9月11日9:00 — 9月13日17:00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笔试准考证》。 六、笔试及证件审核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依据。 笔试在石家庄市进行。 (一)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9月15日上午,9:00 — 11:00 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满分为100分;9月15日下午,14:00一16:30 进行《申论》考试,满分为100分。 (二)教育入学考试。9月16日上午,9:00 — 11:30 ,报考专科层次(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的考生进行《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满分为150分;报考本科层次(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进行《民法学》考试,满分为150分。9:00 — 12:00,报考法律硕士层次的考生进行《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考试,满分为150分。9月16日下午,14:00 — 17:00 ,报考法律硕士层次的考生进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试,满分为150分。 具体考点和有关要求在《笔试准考证》写明。笔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三)笔试成绩合成、确定笔试总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总成绩的合成办法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加分成绩]÷[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根据考试总体情况确定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 (四)确定拟进入面试证件审核人员。根据笔试总成绩,分职位按不高于3:1的比例确定拟进入面试证件审核人员,比例内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都进入。 (五)证件审核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按照职位条件要求能够证明自己资格条件的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退伍证、立功材料等。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要与省级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相符。在外省、市、区服务的河北省户籍或生源的考生,须提供所在省主管部门的证明等资料。未就业的毕业生还须提供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或人才市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面试。填报情况不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对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责任。 (六)证件审核。11月11日 — 11月12日,报考法院系统、检察系统拟进入面试考生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报考职位的省法院、省检察院进行资格条件审核,合格的准予参加面试。报考公安系统、司法系统拟进入面试考生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报考职位的设区市指定地点进行资格条件审核,合格的准予参加面试。 七、面试 11月19日 — 11月20日进行面试。进入面试的考生在11月16日9:00 — 11月18日17:00,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面试通知单》。 (一)面试在各设区市进行。 (二)面试的方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按照公务员招录面试的有关规定进行。面试采取“体操打分法”,即对各位考官的打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其余分数的平均分为考生的面试成绩。面试满分为100分。 (三)面试有关要求。报考同一个职位的考生一般分在同组、同场。每半天进行一场。个别招录人数较多无法分在同组、同场的职位,根据笔试总成绩的排名顺序,采取蛇型分组法合理分组、分配招录名额,面试成绩按分组分别排序、分别使用分配的招录名额。考生须持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参加面试。每场面试前,每组考生抽签决定面试顺序。面试时考生只报自己的组别和抽签号,不得报姓名。考生面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返回面试室和候考室,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对于违反面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或面试成绩,考生抽签时仍未到候考室者视为自动放弃。 (一)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合成。综合成绩 = 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二)拟定推荐复试、体检人员的方法。根据录用计划和考生综合成绩,对报考法律硕士层次的考生,分职位按2: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复试人员;对其他层次的考生,分职位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比例内末位考生综合成绩如出现并列超出比例时,按以下顺序确定进入以上程序考生名单:报考民族自治县政法机关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或配偶,学历(学位)较高者,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曾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奖励且受奖级别较高者,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高者,教育入学笔试成绩高者,面试成绩高者,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 (三)公布考试综合成绩、体检人员等。11月26日前,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公布考试综合成绩、研究生层次考生推荐复试、进入体检人员、体检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九、体检 体检时间为11月30日。在石家庄市进行。 参加体检人员须于体检当日早7点持有效期内二代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空腹到指定地点集合。参加复试的研究生层次考生同时参加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规定执行。 十、体能测评 12月1日 — 12月2日,省公安厅对报考公安系统参加体检的考生组织体能测评。参加体能测评人员持有效期内二代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集合。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十一、考察 对于体检、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按照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考察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十二、公示、录取、发放入学通知 对于审查合格的除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之外的其他招录培养层次的人员,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河北党建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录取审批手续。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体检合格的,相关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河北党建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进行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录取审批手续,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凡报考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证件审核、面试、体检、考察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考录资格;在任何程序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招录条件的,取消考录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十三、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对口省直政法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考生、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对口省直政法部门各持一份。 附:2012年河北省为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干警计划和职位条件 咨询电话: 省 法 院: 0311-87937273、87937033 省检察院:0311-85186372 省公安厅:0311-66622775、66622779 省司法厅:0311-88607552 石家庄市:0311-86689147 承 德 市:0314-2057879 张家口市:0313-8039268 秦皇岛市:0335-3262862 唐 山 市:0315-2823554 廊 坊 市:0316-2121563 保 定 市:0312-5087413 沧 州 市:0317-3206556 衡 水 市:0318-2215590 邢 台 市:0319-3288362 邯 郸 市:0310-3118804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0311-87907002 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311-87909482 省人事考试中心录用聘用考试处:0311-83808508 省教育厅学生处:0311-66005132、66005135 省教育考试院研招处:0311-66007121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