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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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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00: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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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遵照司法部第75号公告精神,现将辽宁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辽宁省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的地区是: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凤城市、北宁市。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1、网上预报名。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必须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报名人员应牢记网上预报名序号和自己所设打印准考证副证密码)。

  2、现场确认。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的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网上预约的现场确认时间,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行署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3、辽宁省14个市级司法局均设立现场确认点。

  报名点 地 址 咨询电话

  沈阳市司法局 沈阳市和平北大街23号 024 -22874828

  大连市司法局 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 0411-83766603

  鞍山市司法局 鞍山市铁东区槐香路8号 0412-5549910

  抚顺市司法局 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20号 0413-7760648

  本溪市司法局 本溪市人民路31号 0414-2823385

  丹东市司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三经街40-5 0415-2309308

  锦州市司法局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5段12号 0416-2124001

  营口市司法局 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11号 0417-2990887

  阜新市司法局 阜新市海州区矿工大街36号 0418-6582830

  辽阳市司法局 辽阳市青年大街61号 0419-4132328

  铁岭市司法局 铁岭市银洲区文化街51号 0410-2822131

  朝阳市司法局 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3段22号 0421-2622884

  盘锦市司法局 盘锦市市府大街2号 0427-6679012

  葫芦岛市司法局 葫芦岛市龙湾大街15号 0429-3110671

  4、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5、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6、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三、考区设置

  2008年辽宁省共设置三个考区,具体为:

  沈阳考区:含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辽阳、铁岭的考生;

  大连考区:含营口的考生;

  锦州考区:含阜新、朝阳、盘锦、葫芦岛的考生;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本人通信地址。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人员确实无法下载准考证副证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在报名时将本人通信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两个信封上,由司法行政机关邮寄。司法行政机关应明确告知报名人员,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2)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

  (3)按准考证主证所列电话事先与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确认后,可于首场考试开始前在考点现场领取。

  五、收费标准

  经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辽价函[2008]5号),辽宁省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260元,现场确认时缴纳。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六、考试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其他相关事宜,可登陆中国普法网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

  辽宁省司法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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