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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6:47: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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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赠扶养协议到底是不是合同啊,合同的概念,平等民事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除外。他到底是啥2.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没有规定的内容,效果是什么a无效b有效,不产生物权效力~~~~这两道题,我做了三套试卷,答案都不一样。冲刺卷是某佳的。也不知道出题人的水平有咱们备考的人高没,我也郁闷了,请教请教大家,顺便也想说说,刚才说的那个预测卷错题百出,大家买注意
发表于 2012-7-23 16: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遗赠扶养协议是广义上的合同,但不受合同法调整,受民法总则调整,受继承收养法调整 ,物权的那个我认为无效吧,法律不允许自由创设的,一点拙见,仅供参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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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了,这两个知识点整不懂,第二题的答案我做了两套题,答案都不一样,那两个选项都是答案。还有再问一道,质押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对不。质押合同自合同生效是成立。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成立的前提,一个是债权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23 20:50
班门弄斧了。鸿哥……我是X8……嘿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23 17:24
第一题,鸿哥说的对,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所以法条中排除家庭关系的内容。第二题,物权与债权不同,物权是标准的法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订立有悖于物权法的内容,即订立无效(物权类似于刑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2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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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7: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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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7:21: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涯孤鸿 发表于 2012-7-23 16:56  遗赠扶养协议是广义上的合同,但不受合同法调整,受民法总则调整,受继承收养法调整 ,物权的那个我认为无效吧, ...

第一题,鸿哥说的对,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所以法条中排除家庭关系的内容。第二题,物权与债权不同,物权是标准的法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订立有悖于物权法的内容,即订立无效(物权类似于刑法部分无规定即允许吧,个人体会)。我最初也很好奇为何物权不许意定,后来强迫自己记住是法定,再后来参唔出各个物权的立法精神,把自己当成当事人,就明白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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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7:24: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涯孤鸿 发表于 2012-7-23 16:56  遗赠扶养协议是广义上的合同,但不受合同法调整,受民法总则调整,受继承收养法调整 ,物权的那个我认为无效吧, ...

班门弄斧了。鸿哥……我是X8……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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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3 20:50: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涯孤鸿 发表于 2012-7-23 16:56
遗赠扶养协议是广义上的合同,但不受合同法调整,受民法总则调整,受继承收养法调整 ,物权的那个我认为无效吧, ...

谢了,这两个知识点整不懂,第二题的答案我做了两套题,答案都不一样,那两个选项都是答案。还有再问一道,质押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对不。质押合同自合同生效是成立。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成立的前提,一个是债权一个是物权,说说您老人家的见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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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的规定是混淆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据《物权法》第210条第一款,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须以书面订立),非要物合同,不以质物交付为生效要件,但质权成立须以质物交付为要件,质权人可据生效的质押合同要求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23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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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21: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担保法中的规定是混淆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据《物权法》第210条第一款,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须以书面订立),非要物合同,不以质物交付为生效要件,但质权成立须以质物交付为要件,质权人可据生效的质押合同要求出质人履行交付质物义务,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这样在立法上就区分了动产质押合同与动产质押权的生效要件,使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界限清晰起来。


所以动产质押合同,自订立之日,成立并生效。但是此时生效的是出质人交付质押物的债权,而不是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2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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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了,理解了,感谢^o^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24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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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21: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8961432591078930798_3:}鸿哥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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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4 02:27: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涯孤鸿 发表于 2012-7-23 21:25
担保法中的规定是混淆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据《物权法》第210条第一款,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须以书面订 ...

谢了,理解了,感谢^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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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3: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闷闷 发表于 2012-7-24 02:27
谢了,理解了,感谢^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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