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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称为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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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00: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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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称为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来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门牌”。摊丁入亩实施后,户籍编审停止,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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