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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助] 求教!民法上有两点不明白,请高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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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21: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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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书的时候遇到两个问题,想不通,请学长学姐们解惑!非常感谢!!

一个关于无因管理。
我的教材上有这样一段话: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同时,兼具有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物,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的邻居乙家失火,甲救火时担心自己家里有遭受殃及的危险,甲对乙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但是做题的时候有个答案却否定了。题目是这样的:甲的邻居乙家失火,甲恐殃及自己,拿自己家的灭火器将邻居家的火扑灭。
我上网查了一下,说这道题曾经是司法考试的一道题,但是答案众说纷纭的。答案到底是什么呀?

另一题关于合同法部分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其中一条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可是有偿保管不是还要付钱给他吗,他没保管好,那不是应该负的责任更大吗?无偿给人家保管,就算丢了,也不应该太追究,更何况还要负重大过失责任啊。
还是应该这样理解:无偿的,只有重大的才负责。有偿的,一般责任都负责。

哪位得空能解释一下,再次感谢!!!
发表于 2012-7-9 23: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把保管理解错了。。。。无偿保管,因为是无偿,双方之间不存在给付对价关系,所以只有在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出现重大过失时,才负责任。相反有偿保管是被保管人向保管人支付了对价了的,所以保管人要对保管物的注意义务加重,只要出现一般过失(轻过失)造成保管物损坏或灭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无因管理,这道题早已经没有争论了,通说认为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成为无因管理。而且这个选项也满足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点评

嗯!谢谢!真的非常感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10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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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23: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08年的司考题,是道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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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0 00:22: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落木萧萧 发表于 2012-7-9 23:06
你把保管理解错了。。。。无偿保管,因为是无偿,双方之间不存在给付对价关系,所以只有在保管人对保管物的 ...

嗯!谢谢!真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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