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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 每人每天10元 不发可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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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8: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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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高温津贴标准
1、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2、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4、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
5、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不得因高温补贴而降低工资
文件规定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如企业违反高温补贴标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能领多少高温补贴
根据2011年8月16日公布的全国省会城市高温统计,1951年至2009年,“火炉”城市第一名为重庆,高温1602天,郑州高温1015天。有数据显示,郑州高温日年均为17.5天。2008年,我省制定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天不低于10元。照此计算,有关人员平均每年至少可领175元高温津贴。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意见稿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高温作业引起中暑可算工伤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我国有卫生标准,限制职工在高温下作业的时间一直存在,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中暑,属职业病,可以享受职业工伤的同等待遇。

气温超40℃ 停止室外作业
意见稿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补贴的同时,还应向劳动者免费发放清凉饮料,且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补贴。
  如果单位不按月发放高温补贴和清凉饮料怎么办?对此,用人单位如果不发放高温津贴或降低津贴标准,劳动者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解决。省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电话:0371—5907592;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的投诉电话:0371—6743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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