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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铁路“两院”人员被地方收编 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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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16: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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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局所属的郑州、洛阳两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  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正式移交河南,实行属地管理。

  □记者 刘江浩 韩景玮 通讯员 霜霜
  核心提示
  6月6日,河南省境内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签字仪式在郑州举行。标志着郑州铁路局所属的郑州、洛阳两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正式移交河南,实行属地管理。
  签字仪式
  河南铁路法、检两院移交地方
  昨日,在签字仪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铁道部总经济师余邦利及河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克先后就移交工作发表讲话。河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毛超峰主持签字仪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国臣分别与郑州铁路局局长张军邦在《铁路法院移交协议》、《铁路检察院移交协议》上签字。郑州铁路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也标志着河南省境内铁路法院、检察院在机构、人员、财产等方面一次性整体移交地方。
  据了解,河南省境内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精神、进一步理顺司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河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克认为,铁路法、检两院移交地方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但工作性质没有变,仍然承担着坚持打击铁路犯罪,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使命。
  几度变换
  “铁路两院”的前世今生
  1953年,我国建立铁路运输法院,1954年,建立铁路运输专门检察院。
  1957年,铁路两院被撤销,“原因在于案件太少”。
  1982年,我国又开始重新组建铁路司法机构,这次构建的是铁路系统司法机构的“独立王国”,设立铁路运输高级、中级、基层法院三级。检察院也一样,分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局一级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铁路分局一级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三级。
  但由于铁路部门设立的垂直领导、自成体系的司法系统,不符合我国现行司法体制,198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工作改由所在省一级法院、检察院领导,但铁路基层两院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之间的业务关系不变。
  由于条块不分、领导不明,导致体制更为不顺。比如,铁路案件经常有跨区域的特点,这跟地方法院在地域管辖范围上存在交叉,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导致案件管辖上的冲突。
  而由于铁路司法机构在人事、劳资、财务等行政关系上与铁路局关系紧密,铁路系统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备受诟病,外界对铁路司法机构“儿子审老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指责声不断,“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破坏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
  全国推进
  “封闭王国”融入国家司法体系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2月23日下发通知,要求尽快完成铁路两院改革,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向地方的移交。一场涉及全国30多个铁路“两院”和100多个基层两院、数千名法官的改革大幕正在拉开。按照规定,改革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
  今年1月12日,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签署三方协议,将太原铁路检察机关全面移交给地方。这是全国第一个铁路检察机关正式从铁路系统中剥离,改由地方财政承担,由此开启全国铁路检、法回归国家司法体系的大幕。
  观察人士认为,这场改革,也意味着铁路司法这个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存在了数十年的“封闭王国”,终于被纳入统一的国家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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