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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引热议 郑州"闯黄灯"面临取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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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3: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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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王伟宾     新华网河南频道4月11日讯   河南日报报道:(记者李凤虎 实习生李 慧)浙江省海盐县舒某因“闯黄灯”被罚,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4月6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舒某败诉。在郑州“闯黄灯”是否也算交通违法?是否会被处罚?4月9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当日上午,记者在郑州市区一些路口看到,“闯黄灯”现象甚为普遍。在3~4秒的黄灯闪烁时间,几乎每个路口均有车辆急加速强行通过。     郑州市交巡警支队法制科交通专家李小学告诉记者,“闯黄灯”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黄灯亮时,车辆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李小学告诉记者,“闯黄灯”虽属交通违法行为,但交警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却存在执行难和处罚难。“比如一辆车即将驶过停止线,而这时黄灯亮起,他曾尝试刹车,但由于惯性还是过了线,这种情况算不算“闯黄灯”?对于驾驶人是否故意越线,单以肉眼观察很难判断,警方存在取证难情况。目前,郑州市还没有处罚“闯黄灯”的先例。     对于“闯黄灯”的性质,法学界人士有不少争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良认为,黄灯亮时应当是提倡能停尽量停,而不能行政处罚“一刀切”。当然,通行效率和安全兼顾是最好的效果,这需要相关法律不断完善,减少歧义,避免误解。     也有法学专家建议,可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后面增加:“黄灯亮起时,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这样以后再出现类似情况,从法律上讲依据就更加明确了。     据郑州交警部门调查,“闯黄灯”已成为引发路口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警方提醒广大驾驶员应对此提高认识,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闯黄灯是违法行为 交管部门提醒司机驾车需警觉
闯黄灯 到底该不该罚?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徐友明 仇红月)“红灯停,绿灯行”,这是大家都熟知的交通规则。可是黄灯亮了,是停是行呢?前年,浙江省嘉兴市的舒先生,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身为律师的舒先生想不通,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近日,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舒先生败诉,该判决引起广泛争议。那么黄灯到底能不能闯,交警又该不该罚?对于这些问题,荆州市交管部门又是如何操作的呢?
  对于黄灯亮了,到底是停还是行?记者首先在街头观察了一番。在江津路和太岳路交汇的路口,记者等候了近二十分钟,仅发现一例闯黄灯的现象。从记者的街头观察来看,大多数车主对于黄灯都很谨慎,采取了停车等候的措施。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但却没有明确规定,闯黄灯是违法行为。不少司机出于安全驾驶的目的,遇到黄灯就缓行或者干脆刹车。但也有司机把黄灯信号当成加速信号,一遇到黄灯就猛踩油门,“抢黄灯”已成为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那黄灯到底在信号灯里起什么作用?记者来到荆州市交管局了解情况。
  从设置上来看,黄灯确实是为了在绿灯变红灯的过程中起到缓冲作用。交警坦言,每天闯黄灯的车辆不在少数,那这种行为究竟违不违法?到底该不该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并未明文规定“未越线的车辆禁止通行”。在全国首例“嘉兴闯黄灯”案件中,上诉人也是基于此,对本案提起的诉讼。而法院解析,虽然,法条中没有闯黄灯的相关处罚规定,但是基于“谨慎规范”的理念,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已经受到限制,认定“闯黄灯”是违法。为此记者向律师咨询了此事。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新解释称,对于这一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利益的问题,我们既应该在法律上给予充分的尊重,也应该在情理上给予充分的理解。“黄灯等一等”,其实也不过是多等几秒钟的时间而已,和宝贵的生命比起来,我们又何必非要去和“黄灯”抢这几秒钟呢?不过既然“闯黄”也违法,为什么有的地方罚有的地方不罚呢?律师当即给出了解释。
  针对此次“嘉兴闯黄灯”案件,交管部门表示,可以作为以后执法的参考,但关键还是靠司机朋友们自觉,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着想。因此,交管部门始终劝解司机朋友们不要抢黄灯。
评论:
  顾德宁:黄灯不应该成为法律的“过渡带”字号
  前日,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被罚后状告交警部门并提起上诉的司机败诉。
  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开车“闯黄灯违法”给出明确的法律说法,昨日引起热议。有意思的是,在网络这个“七嘴八舌”舆论场中,这个终审判决却得到“出奇”一致的赞同,或许是大多数人,不论开车还是骑车走路的都认识到开车闯黄灯的确很危险,必须用法律严加约束。事实上,近年来,因闯黄灯频发的车祸已经做出了“惩处违法”的必要性证明。
  我们也为这一终审判决叫好,但也有一点“跑偏”的想法。 虽然司机舒江荣败诉了,可我们认为,他的状告和上诉也不是无理取闹。因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没有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就原地等待,要是司机执意过去,就算是“闯黄灯”。舒江荣认为,这并没有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不能通行。他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把当地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事实似乎也支持他的理由,目前我国不少城市对“闯黄灯”管理很宽,一般道路监控在黄灯闪烁期间,是不拍摄的,不记录为违法,当然也不会受罚。但二审法院认为,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因此,“闯黄灯”系违法行为。由此可见,舒江荣和法院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解读,这起码说明这法律条文没有说的很清楚,也不够严谨。
  好的法律条文一定要明确严谨,无暇可击,各方理解不能有歧义,例如在交通上,“闯黄灯”可以是一个红绿灯的过渡,但不能是一个法律的“过渡”,成为模糊地带,而根据现在的法规,黄灯时起到注意提醒的效果,车辆应该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通过路口,但是否能通过,是否存在“闯”的情况,就要看驾驶人的主观因素了。而一旦有人“闯”了,对“闯”的认定和处罚又有执法人的主观因素。
  我们以为,无论开车“闯黄灯”或其它任何社会行为的“闯黄灯”,都是在触摸法律的底线,或干脆就是越界。对此,靠行为者的主观,如克制、谦让和自省等道德,是靠不住的;而靠执法者的主观也会有问题。这不仅会使普通人有了钻空子的念头或机会,甚至对自己受罚“感到委屈”;也容易使执法者“弹性执法”,甚至因人而异或因地而异,使人不服。比较值得信赖的还是明明白白的法律,还是所有人对这“明法”的一致理解、恪守和执行。说到底,要减少或杜绝各类法律上的“闯黄灯”,有关“闯黄灯”的法一定要“清晰共识”。
  如果对此案进一步思考,你会发现更深一层的意思,因为,除了开车“闯黄灯”违法,在我们现在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中,这类“闯黄灯”而“逍遥法外”的例子还有不少,甚至一些领域的“闯黄灯”还被人们默认、羡慕或称赞,更有甚者,有些这类思维和行动还被誉为“敢闯”而大加颂扬。其实,这些同样需要有一个法理清晰“终审判决”的明示。至少,以往那种“除了红灯全是绿灯”的思维和行动不能再延续下去;而“没有红灯绿灯全是黄灯”则更要不得。什么是“红灯”和“绿灯”,辨认不难,可什么是“黄灯”,却需要更大的智慧、认真和修养。在交通信号灯旁增加倒计时等可以提醒司机提前做好减速和停车准备,少一些急刹车,更可避免交通事故。其实社会管理也一样,不仅对“闯红灯”要做出警示和处罚,更需对“闯黄灯”也做出及时的提示和处罚,这样也会减少危害。比如,官员的腐败,那一个不是因频繁地“闯黄灯”而到“闯红灯”的身败名裂?(中国江苏网:顾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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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3: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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