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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常见法律业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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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8 22: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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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认定不服,可以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不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对责任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但是根据公安部《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但是在复核前或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受理的,复核工作中止。
  2、对损害赔偿调解有异议,如何解决?
答: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异议的:一是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义务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0日内一致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公安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调解一次。二是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在调解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中止调解。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伤员在抢救和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问题。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因预付伤员的抢救和治疗费而扣留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对肇事者没有强大的约束力,对于此问题,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单就对医疗费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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