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户口迁入 一、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地户口簿; 4、住房证明(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或投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 1、审核合格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以下简称准迁证),收取工本费后交申请人,告之回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审核下列材料 1、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2、准迁证第三联; 3、入户地户口簿(新立户除外);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四步: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五步:迁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迁入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二、办理《调动、流动、聘用、招收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 入户申请表》; 2、区(市)县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调动、流动、聘用、招收通知(原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户籍证明(原件)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三、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转办安置通知书(原件); 3、师以上政治部门行政介绍信(原件); 4、投靠亲属安置的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军官转业审批表、结婚证等)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接收单位函(原件); 6、身份证编码及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或调取照片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迁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薄;迁入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薄交申请人。 四、办理《复、退军人安置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区(市)县民政部门安置通知(原件); 3、注销户口证明(指本地入伍)(原件); 4、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5、士官因投配偶安置的应出具结婚证和配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7、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或调取照片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迁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薄;迁入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薄交申请人。 五、办理《随军调动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流)动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军官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原件和复印件); 5、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 6、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8、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六、办理《无职业人员随军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军官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原件和复印件); 3、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 4、随军家属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7、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下岗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七、办理《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外地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下岗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为农村地区需提供乡、村、组同意迁入证明;城镇居民提供住房证明。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八、办理《离(退)休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离(退)休人员投靠配偶、子女需提供: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6)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经区(市)县人事、劳动部门安置的离(退)休人员需提供: (1)《入户申请表》; (2)区(市)县人事、劳动部门安置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5)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6)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九、办理《父母投靠子女》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迁入地为农村地区需提供乡、村、组同意迁入证明。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十 、办理《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十一、办理《华侨、外国国籍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出具)(原件); 3、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外国国籍人员出具)(原件); 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或调取照片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十二、办理《台胞、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台胞出具原件); 3、《港澳同胞回乡定居证》(港澳同胞出具原件); 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十三、办理《释放、解教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释放、解教证明书(由责任区民警签字)(原件); 3、原籍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十四、办理《孤寡老人、父母双亡未成年人投靠近亲属》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薄)及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属于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未成年人的情况证明; 4、近亲属同意赡养、抚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被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十五:农村居民迁入 第一步:审核符合(国发[1982]148号)规定:农村地区之间,因通婚引起的婚出、婚入和离婚妇女返回娘家的,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的,老弱病残人员投靠亲属扶养的、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职工退职、退休、经批准离职和被除名、开除回乡的,学生退学、休学和被开除、被除名回乡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留场就业人员回乡的‘以及有女无儿户,男到女家落户的等。 第二步:审核下列材料 2、《入户申请表》; 3、迁出地户口簿及迁移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 4、因结婚、投靠亲属迁移户口的需出具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三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四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第二种、出生入户 一、办理《新生婴儿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审核合格,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拆切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出生入户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二、办理《计划外出生子女》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未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30日内由民警调查核实。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步:经调查核实后,前台民警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未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民警调查材料。 第二步:审核合格,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拆切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出生入户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三、办理《国外出生婴儿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原件和翻译件); 4、父(母)亲户口簿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5、父(母)亲身份证明(护照或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簿(原件)。 第二步:审核合格,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拆切在国外的出生证、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出生入户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四、办理《收养子女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收养人申请(原件);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级以上公证机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被收养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第三种、恢复户口 一、 办理《回国人员恢复户口》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本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二 、办理《无户人员恢复户口 》工作流程 (1)对未落常住户口,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一岁以下作出生登记,一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办理审批。对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2)对持过期迁移证件或迁入地址发生变更,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迁入地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迁移证件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补发”;对刑释解教人员遗失释放证明、退伍军人遗失退伍证明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恢复户口(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现居住地与原籍地不一致的,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原籍未落户证明和调查核实材料予以落户。 (3)对因长期外出等原因户口被注销,经原籍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应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乡(镇)、村、社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第四种、前台民警办理县内移居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迁出地户口簿及迁移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 3、迁入地住房证明或户口簿(原件); 4、迁入地址不明确的由居委会出具住房所在地《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5、因结婚、投靠亲属迁移户口的需出具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第二步:审核合格,调出移居人员信息,修改街路巷、详址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或调取照片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移居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移居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