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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辉县市广播电视台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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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08: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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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计划
本次共计划招聘工作人员20人,其中技术人才3人,播音主持4人,制作人才3人,编辑记者10人,均为自筹自支开支。
二、招聘范围、条件
本次招聘工作人员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1、技术人员方面:
(1)、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电子电工、计算机、音频类相关专业。
(2)、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1日以后出生。
2、播音主持方面:
(1)、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播音主持相关专业。
(2)、普通话标准,音质、形象、气质较好,思维敏捷、应变能力强。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1日以后出生。有相应节目主持工作实践经验且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到35周岁,1977年3月1日前出生。
3、制作人员方面:
(1)、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多媒体、节目后期制作与包装相关类专业。
(2)、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1日以后出生(有类似工作经验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到35周岁,1977年3月1日前出生)。
4、编辑、记者方面:
(1)、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中文、新闻相关专业,热爱采编工作,有较强文稿写作能力,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有社会责任感。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1日以后出生(有类似工作经验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到35周岁,1977年3月1日前出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1、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因违法违纪正在调查处理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
5、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前,由辉县市人事局会同辉县市广播电视台在辉县市广播电视台、《共城时讯》、辉县市政府网站、辉县市人才信息网等相关地点公布招聘信息。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2年3月28日至3月30日
(二)报名地点:辉县市广播电视局人事科(共和路北段)。
(三)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持身份证(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毕业证、单位证明信等相关证件,已婚人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乡镇计生办盖章并由分管计生的领导签字;由所在单位管理的由单位出具盖章,分管领导签字)。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验后交复印件一份。
2、报名人员需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填写《2012年辉县市广播电视台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3、参加报名的人员根据招聘岗位填报志愿,每个报名人员只能填报一个岗位,不准更改岗位。
4、如果报名人数少于招聘计划比例要求时,可根据报名人数取消或调剂招聘计划。
5、2012年4月5日在报名地点领取笔试准考证。
6、报名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且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随时终止其招聘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五、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内容:时事政治、公共基础知识(40%),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相关法规(60%),满分100分。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考务工作由招聘办公室具体安排。
参加河南省“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在农村任职2年以上且仍在职的大学生村干部或参加河南省“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笔试成绩加10分。符合多个条件,最多加10分。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计划名额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按专业分类进行。具体面试工作由招聘办公室另行安排。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六、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招聘计划名额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经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具体体检工作由招聘办公室另行安排。
七、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以审查档案及相关证件材料为主,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并进行资格复查。
八、聘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核情况,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当出现末位并列超计划时,依照学历高低,专业对口程度、工作年限、获奖情况的顺序,确定拟聘人员;如仍不能确定时,通过加试按成绩高低聘用或由招聘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对拟聘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有异议且调查核实后应当取消的,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新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在职人员试用期为半年,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合格的,予以聘用,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辉县市广播电视台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发表于 2012-3-16 08: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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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6 08: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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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08: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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