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高利贷现象调查:公务员也成放贷者(图)
贫困地区高利贷现象调查:公务员也成放贷者(图)2011年10月08日 09:37 来源:法制日报 http://www.chinanews.com/fileftp/2010/04/2010-04-23/U76P4T47D13180F981DT20100423110629.jpg参与互动(15)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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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高利贷案件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因在借条上做手脚而引发诉讼,即放贷人实际借给借贷人的现金与借条上的金额不一致。
公务员、企业职员通常会利用特殊关系,将银行信贷资金向非正常民间借贷转化。放贷人在获得批量贷款后转借给资金实际需求者,从中收取高于银行贷款数倍的利息,有时银行信贷管理人员也参与分成。
高利贷行为不仅使许多个体受害,引发大量社会问题,也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遭遇送达难、审理难、执行难,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据了解,近年来,民间借贷高利贷化愈演愈烈,而且呈全国蔓延趋势。《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西海固”地区采访时发现,在这个有着“中国最贫困地区”之称的地方,民间借贷活动也异常活跃,而因民间借贷高利率引发的纠纷以及各类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以合法掩盖非法
李全德刚刚调任固原市中院研究室主任不久,这位199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官,此前一直从事民商案件的审理工作,他对固原这个贫困地区民间借贷案件状况颇有研究。李全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固原民间借贷案件集中爆发期大约是从2007年开始的。他列举了这样一些数据来支持他的说法:
2007年,固原两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503件,争议标的金额2046万元,案件数比2006年上升92%、标的额比上年上升2.4倍;2008年两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324件,比前3年民间借贷案件总和还多;争议标的金额8198万元,超出了前10年的总和。
李全德说,民间借贷案件背后隐藏诸多玄机,形成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由于缺乏法律规则之制,民间借贷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少案件中的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为名,背后实施的却是高利贷、诈骗或赌场“抽头、放板”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记者在固原采访时发现,固原两级法院的法官们一谈到民间借贷案件,都会提到“牡丹花园一房多卖案”。
据了解,“牡丹花园”系房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商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靠民间借贷筹措资金开发。因背负巨额高利,建设资金难以为继,在项目未建成时,被迫一房多卖,107名群众受骗。
据了解,在“牡丹花园一房多卖案”中,部分高利贷者提前占房抵债,部分群众发现交了巨额购房款后却无法取得居住权,也提前占房、抢房,一时间矛盾迭起,并且引发了大量诉讼和群体SF。固原中院经过深入调查,决定中止民事审理,启动刑事程序。开发商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部分高利贷者也被警方调查、控制。经过近一年的工作,目前已对涉案楼盘进行债权债务清算,重新进行有序的资产分配。
李全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固原高利贷案件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因在借条上做手脚而引发诉讼,即放贷人实际借给借贷人的现金与借条上的金额不一致。放贷人在给借贷人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息预先在给付本金时扣除。如借条上载明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15%,而实际付给借贷人的只有8.5万元,其中1.5万元利息已被直接扣除,也就是借款先扣利息。
据李全德介绍,此类案件占民间借贷纠纷的70%。高利贷放贷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多数采取这种手段。公务员也成放贷者
那么,在固原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中,都是些什么人在放贷?
据固原市中院法官钱勇智介绍,贷方以公务员、事业单位、中央直属企业职员和个体工商业者居多,约占民间借贷案件的80%以上。公务员、企业职员通常会利用特殊关系,将银行信贷资金向非正常民间借贷转化。放贷人在获得批量贷款后转借给资金实际需求者,从中收取高于银行贷款数倍的利息,有时银行信贷管理人员也参与分成。还有的放贷人以中介人的身份,动员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利用住房按揭贷款期限长、利率相对较低等优惠政策,以购房名义获取银行贷款,再将资金转向民间借贷。此外,还有部分投资房地产的商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作抵押,从银行获得批量贷款后再转化为民间借贷资本,转借给个体和私营企业主,从中收取高于银行贷款数倍的利息,进行财富的多次增值。
高利贷引发违法行为
据了解,高利贷利润回报十分丰厚,既能避免投资股票带来的高风险、投资房地产时间过长等缺陷,又能逃避工商、税务等部门税费的调控。这些原因导致高利贷投资行为愈演愈烈,甚至一些带有黑恶性质的团伙也参与其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固原市中院法官刘世雄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放出去的贷款无法收回的时候,常常会引发暴力索债等不法行为,主要呈现三方面的特点:一是放贷人在索债不能时,为了收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利息,往往以威胁、殴打、扣押人质等手段,逼迫借贷人或其亲属偿还债务;二是众多受雇于利益集团的社会无业和闲散人员直接进行暴力追债,真正的放贷人则躲在幕后;三是放贷人雇用黑恶性质团伙实施非法拘禁,逼迫借贷人尽快偿还借款。
“我们在调研中还发现一个值得警惕的问题:高利贷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赌博助长高利贷的蔓延。”钱勇智介绍说,“涉及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数额大、营利性明显、还款期限短、借贷人以参加赌博者居多,专门从事高利贷发放的人在各种赌博场所向参赌者发放高利贷,即‘放板’。在固原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几个参赌人员向公安局举报,称他们因在赌博中欠下高利贷,被放贷人追赶殴打,他们有家不能回,外出躲债。警方根据举报破获以隆德县马某、西吉县虎某等人为首的团伙。经讯问,得知这两个团伙相互勾结,不断变换赌博场所,并给参赌人员放高利贷。”
法院面临审理难执行难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高利贷行为不仅使许多个体受害,引发大量社会问题,也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遭遇送达难、审理难、执行难,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明明借出8.5万元,欠条却写成10万元,纠纷到了法院,你说该怎么判?审判要重证据,按理说,欠多少钱还多少钱,但如果这样判了,岂不是保护了高利贷者?但如果不按证据审理,放贷人也有话说。这给法院出了道难题。”李全德说,“还有,在赌博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上,证据的认定也使法院遭遇两难处境。赌博引发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为了筹措赌资或者偿还赌债而产生的普通民间借贷;另一类是通常说的赌债或开设赌场‘抽头、放板’。作为民间借贷的最重要证据——‘借条’,一般不会注明债务形成的原因,而参与赌博的人又不敢出庭作证,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很难对这两类情形区分,导致看似借贷实为赌债的债务受到法院保护之嫌。”
“有些案件在立案后根本无法送达,审理后无法执行。”法官虎少军介绍说,有些借贷人为了逃避债务,举家背井离乡成为无家可归的流民。因此,无论是法律文书的送达还是案件的执行,都成了难题。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近年来,法院执行积案数也在不断增加。(记者崔立伟申东 通讯员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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