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196440 发表于 2011-9-6 18:36:13

民法学笔记3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特定物与种类物。   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第三节:有价证券一、货币: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价值,也是一种特殊的物。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2、有价证券的种类: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3)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4)代表一定债券的有价证券(债券)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1)记名有价证券。(2)指示有价证券。(3)无记名有价证券。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4、承诺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5、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6、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7、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   8、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   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的要件和内容。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形式:指以口头语言的方式作意思表示。   2、书面形式: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   3、默示形式: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作意思表示。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3、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4、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四、意识表示的瑕疵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故意的不一致: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出不同意思,其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而为意思表示。    (2)通谋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    (3)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伪表示而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无意的不一致。    (1)错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误传。指第三人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3)为难中的意思表示。五、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正含义。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1、一般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2、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   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设立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概念与特征:条件是当事人用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条件具备的特征有: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名不能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像矛盾的事实。   2、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条件的不成就则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3、条件的分类: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发生的期限。终止期限,又称终期,指决定法律行为消灭的期限。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第六节: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一、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二、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三、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消   1、撤消权的概念: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消权。   2、撤消权的消灭:    (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消后的后果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撤消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在于:    (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二者的效力不同。    (3)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第八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1、代理的意义:    (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尚的不足。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3)违法行为。四、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2、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4、本代理和再代理。

天涯孤鸿 发表于 2011-9-9 23:26:06

沙发

Q°Sunshine℡ 发表于 2012-7-9 20:01:17

顶……

sanniu 发表于 2012-7-9 21:02:45

{:soso_e179:}

314701779 发表于 2012-7-15 09:30:11

{:soso_e179:}

314701779 发表于 2012-7-15 09:30:20

{:soso_e100:}

维维安 发表于 2012-8-29 09:07:46

挺你哦,楼主{:soso_e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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