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yimiaojiehun
发表于 2011-9-5 16:50:53
b {:soso_e100:}
子影梦兮
发表于 2011-9-5 19:03:33
b
^Bada^
发表于 2011-9-6 08:55:13
选B、
小美女
发表于 2011-9-6 09:44:54
d
135
发表于 2011-9-6 11:51:52
{:soso_e100:}
民法张永
发表于 2012-8-11 15:46:43
根据《民通意见》第39条反面推论,应该返还原物及孳息,2万元该还;
根据《物权法》关于占有的规定,李某、王某属于善意占有人,对于租金以现存利益为限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