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民法高手解答一个问题
最近一直被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弄的我晕头转向,向各位高手咨询一下,什么时候是无权处分,而什么时候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举个例子,甲将一块手表寄存于乙处,乙由于最近手头紧张,在没有经过甲的同意的情况下,将手表私自卖与丙,丙也付出了合理的价款,问,丙是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如果丙以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那么甲是否可以以乙无权处分来说该民事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不予追认,而使该行为为无效行为,这样所有权就没有转移,不知道该按哪个算,求解答,谢了。 丙通过善意取得该块手表所有权,那么甲就对该块手表就不想有所有权了,那么甲只能找乙赔偿,善意取得就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 chenxianghuan 发表于 2011-8-31 02: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丙通过善意取得该块手表所有权,那么甲就对该块手表就不想有所有权了,那么甲只能找乙赔偿,善意取得就是为 ...
甲不能以该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吗 就是因为丙是善意取得丙对表有所有权,好好看看善意取得概念特征 遗失物和 盗窃我不适用善意取得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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