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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讨论] 高手高手高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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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23: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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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别人写下赠与合同,内容是将自己名下的房产10年后赠与他人,而他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进行了追认并作为代理人与受赠人到公证处公证了。如今当年的未成年人已经25岁,当年只是当做玩笑随意乱写的,且并不知道合同已被公证,受赠一方前来索要房产该怎么办?这份合同生效吗?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11-8-16 23: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零下一度的我 于 2011-8-16 23:23 编辑

一,赠与合同成立,又无违反法律之处,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回,合同成立。二、房子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移必须以登记为要件,本案中可以不给过户,不过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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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23: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生效,只要公正过,且赠与合同皆在,就不得撤销。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11-8-16 23: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如此,那主人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点评

我觉得该合同不能成立,这个赠与合同明显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8-17 00:34
发表于 2011-8-17 08: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应该成立,本题中已说明标的物为其房产,本人赠与时为限制行为,效力待定,但是已经过监护人追认成立,后又经不动产的必经程序:公证(登记)。所有要件皆在,故有法律效力。想不交付只有一种办法,让受赠人放弃执行权力,否则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发表于 2011-8-17 11: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效的。
发表于 2011-8-17 11: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效的。因为15岁的未成年人无标底物。即使公正也只是一纸空谈。。
发表于 2012-8-11 15: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成立;
赠与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属于效力待定;
该合同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自始有效;
根据合同法,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公证的合同不得撤销;
根据合同法,受赠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赠与人可以将房屋专卖给第三人,使得赠与合同根据第一百一十条条第一项不能继续履行,但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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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15: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合同无效,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公正了也照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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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16: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地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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