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待遇仅次于部队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还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等。WALL.E:1956年国家改革干部工资制度时确定了公安民警工资“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基本原则;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3 号)重申此原则; 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再次要求落实该原则。(转自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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