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凡 发表于 2014-8-1 12:00:38

宁波市公安局属事业单位2014年公开招聘11名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市公安局属事业单位市居民身份证服务中心(市人口数据管理中心)、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市公安交通管理保障服务中心、市戒毒康复中心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1名(非人民警察身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单位简介宁波市居民身份证服务中心(市人口数据管理中心)是宁波市公安局下属的公益Ⅰ类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市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检验的技术处理、审核和指导;对市级人口信息和制证信息数据库进行数据更新、日常维护和数据检测分析;承担全市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传输的技术处理等服务工作。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是宁波市公安局下属的公益Ⅰ类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市重特大案件现场勘查和物证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刑事技术工作的规划、指导、考核和人员培训,为执法部门提供检验鉴定服务。宁波市公安交通管理保障服务中心宁波市公安局下属的公益Ⅰ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市区内机动车辆安全检测和市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信号控制系统维护与智能交通应用管理;为交通肇事和违章的暂扣车辆提供停放和保管等服务;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宁波市戒毒康复中心是宁波市公安局直属的公益Ⅱ类财政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目前由宁波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统一管理,主要负责接收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留所康复人员和自愿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康复治疗、心理治疗、职业技能培训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及精神障碍人员的康复治疗等工作。二、招聘原则和办法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三、招聘对象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四、招聘单位、岗位、人数、专业、学历和范围及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2014年宁波市公安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五、招聘办法和程序(一)报名1、报名办法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形式。报名时间:2014年8月1日9时—2014年8月8日16时。报名网址:宁波人才网(www.nbrc.com.cn)报考者登陆宁波人才网“考试报名”,点击进入“2014年宁波市公安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要求输入个人信息,严格按照招聘单位所设条件选择1个岗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报名。2、资格初审时间:2014年8月11日9时—2014年8月14日16时。招录机关对应聘人员最后选定的岗位进行资格初审,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应聘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能通过报名资格初审。3、查询并再次报名时间:2014年8月15日9时—8月18日16时。已报名人员登陆考试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初审通过者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可改报其他岗位,并资格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17时。4、缴费确认时间:2014年8月19日9时—8月21日16时。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宁波人才网首页“考试报名”,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注:缴费确认完成才算报名成功)。笔试考务费标准:40元/人(浙财综字2号)。报考同一岗位的缴费确认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能低于3:1,在规定的缴费确认时间内,符合报考条件的缴费确认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3:1的,将核减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同一岗位招聘指标为数个的,相应核减招聘指标,招聘指标为1个的予以取消)。核减或取消招考指标公告将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宁波人才网”上予以公布。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14年8月27日9时—8月29日16时。已报名并缴费确认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宁波人才网首页“考试报名”,下载打印准考证。报考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检验岗位和理化检验岗位的考生无需打印准考证。(二)考试本次公开招聘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检验岗位和理化检验岗位采取直接面试的办法;其他岗位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1、笔试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写作,满分为100分。本次笔试不提供相关参考用书。笔试时间定于8月30日上午9:00-11:00,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笔试结束后,考生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资格复审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报考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检验岗位和理化检验岗位的考生通过资格初审并缴费确认可直接进入资格复审。笔试成绩和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将于笔试结束15个工作日后在宁波人才网上公布,同时公布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2、资格复审招聘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地点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提供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面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家教育部学信网认证材料(2014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生证,属定向委培生的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港澳、国外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学历、学位认证材料),职称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和当地社保中心缴费证明、单位出具从事相关行业或岗位的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名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如出现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放弃资格复审情况,将根据笔试成绩依次予以递补。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当场领取《面试通知》。3、面试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考生凭身份证和《面试通知》参加面试。面试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放弃面试空缺入围名额不递补。4、成绩报考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检验和理化检验岗位的考生考试总成绩为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其他岗位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的50%和面试成绩的50%之和,满分100分。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其他岗位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排序,总成绩和笔试成绩都相同的增加考试课目。面试和考试总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与考核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在宁波人才网公布。(三)体检与考核进入体检的考生接招聘单位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凭身份证和准考证,按要求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调整2010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9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结束后,招聘单位将对体检合格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核,具体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考核不合格者淘汰。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四)公示与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市公安局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同时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及“宁波公安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时,解除聘用合同。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六、注意事项(一)应聘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方式报名;招录机关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岗位为准。(二)应聘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三)报名序号是应聘人员报名确认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四)应聘人员应对提交的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而通过报名资格初审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五)本次招聘有关信息将及时在“宁波人才网”上公布,请随时关注。(六)录用人员为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需在2014年8月31日(含)前取得,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不予办理录用手续。(七)笔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本次公开招聘咨询电话:宁波市居民身份证服务中心(市人口数据管理中心):87062321;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81984582;宁波市公安交通管理保障服务中心:81981139;宁波市戒毒康复中心:88597391;本次公开招聘监督电话:87062565。附件:2014年宁波市公安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宁波市公安局2014年7月31日附件下载:附件.xlshttp://www.zjnb.lss.gov.cn/rsgl/gkzp/zpgg/201407/t20140731_216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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