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人出山。关于新大纲中“民事行为”这一部分
求高人出山。关于新大纲中“民事行为”这一部分新大纲中 “民事法律行为”均由“民事行为”代替,
以下 是新大纲中的
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
而2010年的大纲中 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按新大纲中的 ,那么
1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2 民事行为的分类为什么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样
3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这一部分的概念怎么处理,我查司法考试三大本上的知识点,也都是按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
求高人给解释一下 我是直接按民事法律行为理解了 你可以查看司法考试三大本,2011版第三卷第 36 页,解释很清楚。 初年 发表于 2011-8-9 12: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可以查看司法考试三大本,2011版第三卷第 36 页,解释很清楚。
三大本上只有对民事行为 和 民事法律行为的辨析,但后面都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但是新大纲中都是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形式,三大本上没有这些。 pang666 发表于 2011-8-9 13: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三大本上只有对民事行为 和 民事法律行为的辨析,但后面都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分 ...
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等其他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他民事表意行为都属于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事实行为。
民法通则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这下明白他俩的区别与联系了吧?我觉得重要的是弄准知识点,不是纠结大纲的说法。所谓大纲只是指明一个复习的方向与参考 初年 发表于 2011-8-9 13: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等其他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他 ...
谢谢 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我知道 ,书上可以查到,但是我不明白大纲上说的是怎么回事,比如说附条件民事行为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吗??我在三大本上查到的都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麻烦您指点一下。我不是学法律的,问题可能有点愚蠢,请见谅。 民事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注意事项: 1.民事行为并非成立时即生效。2.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3.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 同上 同上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与其的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
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意思并不强调真实性,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soso_e115:} 恩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