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运气坏需处女冲晦气 经人介绍强奸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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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被称为“半边天”,不仅是家庭的纽带,而且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女性由于生理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异,通常权益会遭受侵害,容易成为犯罪的受害者。可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女性犯罪案件涌入司法机关,妇女成为犯罪案件的制造者,且呈上升态势,不得不引起人们的警惕和反思。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记者特选取了几个常见的涉及女性犯罪的案例,并分析相关成因,以期引起社会对该问题的重视。 关键词 拐卖儿童、诈骗 冯某,女,59岁,农民。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冯某在南阳市宛城区妇幼保健院门口帮助他人将一名刚出生两天的男婴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收养。后案发,冯某、张某依法被公诉机关以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张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冯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3月至8月,王某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以结婚为名骗取屈某信任,后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多次骗取屈某共计1.1万元;2012年7月,王某虚构自己有能力给别人上户口的事实,在取得李某信任后,以给李某儿子上户口为由,骗取李某现金4000元。法院以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关键词 介绍卖淫 黄某,女,现年29岁。被告人李某曾对被告人黄某说自己近来运气太坏,让黄某给他找个处女冲冲晦气。2011年7月30日,黄某伙同他人与江某、汪某等人预谋找处女卖淫。7月31日下午,被告人江某、汪某等人将某小学学生方某某带至KTV唱歌,其间对方某某威胁后,由江某、汪某乘坐出租车将方某某带到某宾馆,在黄某等人的协助下,由被告人李某将方某某带至房间,李某与方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遭到拒绝,李某将方某某送回。在江某、汪某强迫威胁下方某某又同意卖淫,由黄某、汪某、江某将方某某又送回房间。李某与方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付给汪某2000元。后方某某亲属报警,以上案犯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介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江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汪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2009年7月至8月,马某先后容留任某在自己经营的KTV房间卖淫一次,介绍任某随嫖客外出卖淫一次,并收取“抽头”共130元,被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 关键词 故意伤害、贪污 因陈某不满邻居张某家的狗跑到自己家,双方发生吵骂厮打,陈某将张某的右手拇指末指节咬掉,张某将陈某右侧面颊咬至穿透伤,二人均构成轻伤,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尹某,女,38岁,医生。2010年底至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尹某利用其医生的职务便利,虚构住院病人3人次以及虚开检查费、药品费5人次,通过医院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报销员周某,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16813.6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某已退还了全部涉案赃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公共财产1681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尹某虽没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法判决尹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关键词 贩卖毒品 肖某,女,19岁,小学毕业,无业。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先后两次从马某处购买冰毒进行贩卖。2012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肖某在某小区再次从马某处购买冰毒后还未来得及贩卖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冰毒44.89克。另查明,公安机关已追缴肖某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20500元。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剧某受朋友委托,于2012年12月19日晚上去接送“冰毒”,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剧某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侯某于2012年11月先后两次容留汤某、丁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冰毒,被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说法 邓州市法院刑一庭庭长王琪琳认为,当前女性犯罪主要有五大原因: 一是不劳而获思想较浓厚。如一些追求金钱利益和物质享受的农村妇女或城镇下岗女工,本身不具备挥霍的资本,于是采取非法的手段换取。容易出现拐卖儿童,以假结婚名义诈骗,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而涉及职务犯罪的女性大多文化程度较高,也有法律观念。导致她们犯罪的主观原因是难以抵御金钱和物质的诱惑,于是她们就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获取利益。客观上主要是管理制度不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是法律意识较淡薄。受农村重男轻女思想影响,一些偏远农村地区的犯罪女性大多文化素质低下,文化程度多是小学或者文盲,年幼时较少与社会接触,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缺少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一旦走向社会,便用无知的标准来衡量自己,容易被拉拢成为共同犯罪的辅助成员,或者积极参与犯罪。 三是自控能力较差。由于婚外情、非法同居等现象增多,无数女性深受其害。当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而受挫时,大多首先感到伤害,继而委曲求全地想要挽回,当得不到相应回应后,因爱生恨。有些女性由于性格偏激、狭隘,易感情用事,遇事易冲动,常因琐事处置不当,而采取过激行为,诱发犯罪。 四是就业压力较重。受重男轻女等传统思想影响,女性大多依靠丈夫生活,就业、失业、再就业问题严重,极易向低层次、兼职性方向发展。但社会转型带来的负面效应,西方不良文化渗入,一些腐朽的人伦道德、生活方式刺激部分女性滋生“高消费”、“超享受”的欲望,从而走向更易获取利益的犯罪道路。 五是家庭暴力影响较大。男女平等思想深入人心,女性群体知道为自己的权利而抗争。一些不理智的妇女采用以暴制暴方法,性格偏激后会孤注一掷地选择极端的犯罪方式。部分妇女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无力解决家庭矛盾,一味隐忍,更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不断增多的女性犯罪给社会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新野县法院法官何霞认为,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帮助女性,形成一个良好社会环境,齐抓共管,共同做好预防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净化,引领健康向上的主流思想。充分利用媒体弘扬积极向上、独立自主的主流思想,消除个别女性贪图享乐、爱慕虚荣等不良的个性品质和习惯。要经常性地组织人员深入农村,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妇女进行宣传教育,让她们懂法、知法进而用法。 二是充分保障女性的劳动就业权。要提高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女性平等地享受到劳动就业的权利,使她们能够得到与男性平起平坐,享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劳动就业部门还应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她们的劳动技能和生存能力,扩大她们的就业竞争门路,发展经济增加她们的劳动收入,减少妇女因为贫困、无业而导致的违法犯罪。 三是教育与惩治相结合,减少女性职务犯罪。应加强对女性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女性自我约束、依法办事的能力;加大对有影响的女性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营造“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氛围,彻底打消一些女性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同时应加强财务和人事制度管理,完善对职务犯罪多发部位的监督机制,切实堵住女性职务犯罪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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