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意见关于共有的区别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二、《物权法》第103条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规定与《民法通则意见》规定迥然不同。
民法中这样的问题很多,记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来的法律基本就是把以前的规定改变了,这个知识点当然试用物权法。 零下一度的我 发表于 2013-9-18 22: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民法中这样的问题很多,记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来的法律基本就是把以前的规定改变了,这个知识点当然试用 ...
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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