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招录注重长相无异于逼考生整容
近日,网民“湘西大山人”发帖举报称,自己近期参加了湖南省公务员考试,以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进入体检,但因脸上长痤疮、“长得丑”而遭淘汰。当地回应称,这名考生不合格系“面部有癍痕影响面容,而且癍痕难治愈、反复发作”。(新华网8月25日)一名参军体检都能过关的考生,一名在皮肤科专家检查后也能通过体检的考生,却被一名带队参加体检的非医务人员作出了“不合格”的结论,这真是一条“奇闻”!以此推论,这名考生并不是因为“长得丑”而遭到淘汰,应该是受到了不公正待遇,遭遇了长相歧视。
痤疮只是一种在青春期人群中很常见、很广泛的皮肤病,随着年龄变化可以慢慢自愈,也完全可以治愈,即使有后遗症,也可以通过现代药物和激光等技术进行治疗。如果把脸上长痤疮的考生认定为体检“不合格”,恐怕有相当多考生会失去当公务员的机会。
这名考生报考的是人民警察。人民对人民警察的要求,并不是长相第一,而看重他们是否机智勇敢,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即使长相再不佳的警察,也比最近频现的打人交警、摔婴的民警强过千百倍。有关部门要意识到,警察的道德素质远远比外在长相重要。有关部门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过于注重外在长相,无异于“逼”着考生先去整容,否则,即使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也可能过不了体检关,准确地说是过不了“长相关”。从这个角度而言,某些地方招录公务员不是在招录最适合的人,而似乎是挑外貌长相。
这几年公务员招录方面的“奇闻”可真不少,如去年一名叫“黄红”的考生通过了国家公务员考试、专业考试、面试和体检,面试成绩和总成绩排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专业监管岗位”第一名,却因“性格内向”而被拒绝录用。
上述“奇闻”说明,公务员招录制度亟待完善。比如,《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第一部分第三条在明确规定哪些疾病为“不合格”的同时,还应明确规定“痤疮”等影响不大的皮肤病为“合格”,这样就能防止医生或非医务人员自由裁量。而且,对于每一项有争议的结论,都应该给予复检、仲裁的机会,即给予考生权利救济的机会。
{:soso__15960872840493620282_3:} 看看。 。。。。。
页:
[1]